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8月15日电(中青报·中青网 记者 王亦君)今天是首个全国生态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介绍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环保领域立法的总体情况、新进展、新特点。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实施宪法关于生态文明的规定,加快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立法修法步伐,不断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划定生态红线,守护绿水青山,推动美丽中国建设。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新发展理念、生态文明和建设美丽中国的要求载入宪法,确立了生态文明的宪法地位,为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宪法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制定、修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19件,正在审议1件,还作出了有关决议1件。同时,全面清理了现行法律法规中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不相适应的内容,加强法律法规的衔接,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合力。目前我国已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30余部、行政法规100多件、地方性法规1000余件,还有其它大量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形成并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打下了坚实基础。
许安标介绍说,回顾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成就,有几个突出特点:
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遵循。2014年修改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生态文明”,此后制定或修改的多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均对此作出规定;多部法律还在“总则”中规定了“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保障生态安全”、“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等内容;2019年修订后的森林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长江保护法和黄河保护法规定了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等。
在立法形式上,统筹立改废纂等多种形式。在“立”的方面,先后制定了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核安全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生物安全法、长江保护法、湿地保护法、噪声污染防治法、黑土地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10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填补了有关领域的立法空白,完善了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在“改”的方面,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森林法等法律作了全面修订,水污染防治法等作了较大幅度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进行了多次修改,法律规范更加明确具体,增强了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在“废”的方面,2021年新制定噪声污染防治法后,同时废止了1996年制定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此外,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研究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积极稳妥推进编纂环境法典的研究工作。
在立法领域上,将生态环境保护向国家安全、特殊区域和流域保护等领域进一步拓展。在国家安全方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向维护生态安全、资源安全和生物安全等国家安全有关方面拓展,制定了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核安全法和生物安全法等。创新性制定了特殊区域和流域保护的法律,打造大江大河治理的重要标杆,制定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制定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保护好“耕地中的大熊猫”,制定黑土地保护法。
在立法内容上,逐步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四梁八柱”。党的十八大以来,有关法律进一步强化了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总量控制、联合防治、政府责任、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等制度,新增加了约谈、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补偿、环境公益诉讼等制度。比如,2014年修改的环境保护法首次具体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条件和内容,明确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进一步增加了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公益诉讼的规定。
在法律责任上,全面强化、统筹适用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党的十八大以来,为了切实解决生态环境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突出问题,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2014年修改的环境保护法被称为“史上最严”,引入按日计罚、环保部门可以对造成严重污染的设备查封扣押、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的违法行为人采取拘留、双罚制等严厉手段,有力强化了法律责任。刑法从重设置环境犯罪的法律责任,民法典增加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其他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也对环境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惩重罚,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责,进一步强化污染者责任,进一步增强法律制度的刚性和约束力、威慑力。
下一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和常委会部署,抓好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生态环境立法工作,持续推进生态环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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