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8月15日讯(记者李智)今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生态日的决定》,将每年的8月15日设立为全国生态日。
随着首个全国生态日的到来,全国各地以多种形式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广东省将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一起抓,打造国家公园、国家植物园“双园”之省;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向过往群众发放宣传手册,悉心讲解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典型案例和环保政策法规;内蒙古鄂尔多斯地区改良水质,通过生态渔场构建技术等,真正把盐碱地变成“绿水青山”……
2005年8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考察湖州市安吉县,首次提出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科学论断。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治国理政的突出位置,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了科学指引和根本遵循。
今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定的形式正式设立全国生态日,彰显了其权威性、严肃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表示,设立全国生态日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增强全民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有利于久久为功、持续发力,以钉钉子精神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有利于进一步向国际社会讲好中国生态文明建设故事,更好参与全球环境和气候治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的变化,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万里河山更加多姿多彩。数据显示,2022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优良天数比例为86.5%,重污染天数比例首次降到1%以内;全国地表水水质优良断面比例升至87.9%,已接近发达国家水平;全国森林覆盖率提升至24.02%。
据了解,目前我国已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30余部、行政法规100多件、地方性法规1000余件,还有其他大量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形成并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打下了坚实基础。
许安标介绍,我国在立法领域上,将生态环境保护向国家安全、特殊区域和流域保护等领域进一步拓展。在国家安全方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向维护生态安全、资源安全和生物安全等国家安全有关方面拓展,制定了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核安全法和生物安全法等。创新性制定了特殊区域和流域保护的法律,打造大江大河治理的重要标杆,制定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制定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保护好“耕地中的大熊猫”,制定黑土地保护法。
今年7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要强化法治保障,统筹推进生态环境、资源能源等领域相关法律制修订,实施最严格的地上地下、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主任孙镇平以青藏高原保护法为例。他表示,在立法过程中,法工委听取了西藏东嘎、青海格尔木、四川雅安等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经研究予以采纳。例如,四川雅安联系点等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加强碳汇研究、加强草原火灾防范、加强对雪崩的调查评价和监测预警、对旅游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区分个人和单位设定处罚等多条意见建议,已写入在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中。
据悉,现行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类法律初步构建起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以环境保护法为统领,包括针对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等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涉及防沙治沙、水土保持、野生动物保护等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森林、草原、湿地等资源保护利用的法律,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流域性保护法律,黑土地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特殊地理地域类法律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宪法室主任雷建斌表示,环境问题具有很强的国际性,我国已经批准实施30多项与生态环境有关的多边公约或者议定书,在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等全球生态环境挑战中的引领作用日益凸显,在全球环境治理体系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不断提升。
当前,我国正致力于落实宪法中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对外交往有关内容的规定,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坚持维护多边主义,切实履行国际环境公约义务,建设性参与全球环境治理,为全球可持续发展提供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作出中国贡献,推动共同构建地球生命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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