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记者从江西省应急管理厅获悉,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和江西省五十条具体措施,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江西省应急管理厅、江西省财政厅对《江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日印发了新修订的《江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据了解,与原实施办法相比,新修订的《江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增补:
一是扩大了举报奖励面。将原来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情形,扩大到对一般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进一步明确了一般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情形。二是扩大了统筹调整面。原实施办法仅对原安监部门(现应急管理部门)落实举报奖励作出规定,修订后的办法对全省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实施统筹管理,确保全省规范执行。三是增加了举报奖励新元素。发挥安全生产“吹哨人”作用,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明确“吹哨人”的举报程序,并对其奖励金额按照10%上浮且总计奖励不超过30万元。四是规范了奖励类别。明确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采取现金奖励与发放荣誉证书、宣传报道等多种形式开展奖励,进一步加强举报奖励宣传力度,扩大影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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