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出台《兵地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全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实施办法》对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综合考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情节、后果的严重程度和违法主体性质,设置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五个等级。对涉及偷排偷放、“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数据造假等10类424种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裁量因素、裁量基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实施办法》要求,兵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后果等因素,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确保统一执法标准和执法尺度。
《实施办法》对可以从重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的行为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还明确了对“同案不同罚”“同错不同罚”以及滥用裁量权等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情形,推动裁量基准制度全面落实。
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办法》的出台,实现了兵地区域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对推动兵地区域共同治理,促进兵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统一规范、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推进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新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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