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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办案需要,基层执法人员为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打call

发布时间:2023-05-24 07:46:00   来源:中国环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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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在处罚种类、时限、权限、程序、执法方式等方面作出调整,确保生态环境执法队伍严格规范依法开展执法活动。

“这些制度的设计及细化非常符合基层办案实践需要。”多位基层生态环境局法制人员和执法人员向记者反映,新修订的《处罚办法》对执法常用事项作出全面细致的规定,有效地解决了他们在执法过程的很多困惑。同时,也对他们全面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行政执法更合规

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生态环境系统监测监察执法垂直改革等取得显著进展。《处罚办法》修订对于改革进程中发生的新变化、地方亟待解决的新问题做出回应,确保新形势下生态环境执法队伍严格规范依法开展执法活动。


广东省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梁文静:

原来,只能限定于综合执法机构,我们基层在办理委托执法手续时,司法部门会进行审查。他们认为,我们常见的事业单位不能认定为综合执法机构。现在,新修订的《处罚办法》明确了受委托对象,只要是符合条件的组织都行,这一组织包括了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处罚种类更全面

新修订的《处罚办法》新增处罚种类,比如:降低资质等级、一定时间内不能申请行政许可、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禁止从业等。这些措施增强了生态环境执法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近年来,检测机构数量大幅增加,机动车尾气检测弄虚作假的案件时有发生。新修订的《处罚办法》对于生态环境部门监管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来说,无疑多了一把利剑。


江苏省苏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兴春:

执法人员办案过程中发现,罚款对检测机构的威慑力不足,但要求其停止经营活动,则影响巨大。受验车期限的限制,车主往往会选择其他检测机构,这意味着客户将彻底流失。对违法行为严重的检测机构,限制从业、禁止从业,可以让他们认识到违法的严重性,进而彻底打消侥幸的心理。

调查取证更规范

根据各地执法实践情况,新修订的《处罚办法》细化了立案时限和条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等规定,呼应基层执法实践中反映强烈的重点难点问题。



广东省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梁文静:

新修订的《处罚办法》放宽了立案期限和办案期限。之前的处罚办法规定,立案期限为七日,办案期限为九十日。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证据专业性强,执法人员取证困难,处罚也比较重,容易超期。现在立案期限改为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延期十五日;办案期限可以延期两次,多了六十日,让基层有更加充裕的时间办案。



江苏省盐城市射阳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周长军:

对执法人员提出更高要求,一是增强了证据取得合法性。证据必须是现场情况的真实反映,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二是增强了证据的关联性,如新修订的《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时,可以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现场采样,同时执法人员应当将采样情况记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可以采取拍照、录像记录采样情况,既告知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又增强了监测数据的证据与现场检查的关联性。

处罚程序更完善

根据各地执法实践情况,《处罚办法》科学细化了处罚程序,区分调查中止、调查终止、调查终结。


四川省巴中市通江生态环境局刘永涛:

过去一些案件立案后,受诸多因素影响,无法按照正常程序走下去,这样的案件便成了“有头无尾”,也给办案人员带来许多风险。新修订的《处罚办法》将中止调查、调查终止、调查终结的情形分别进行了罗列,这样不仅降低了办案人员的风险,而且使每个案件“有始有终”。


浙江省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章圣样:

调查中止意味着案件调查工作暂停,调查终止意味着出现了无继续调查必要的情形,调查终结意味查明了违法事实,也有了明确的处理意见。在案件调查中确实会遇到各种情况,比如因法律适用问题需要请示有权机关解释,可以先中止调查,根据第五十七条规定,中止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这些规定非常符合基层办案需要。

一些基层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反映,之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未做细分,极容易出现程序违法,导致生态环境部门在司法审判中败诉。新修订的《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二条分别规定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不仅将法制审核的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而且还对适用集体讨论的情形做出了详细规定。


浙江省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章圣样:

这为生态环境部门将每个处罚案件办成“铁案”提供了可操作性的规定。虽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有重合,从法条顺序及制度程序来看,法制审核应在集体讨论前。法制审核的次数可以不止一次,比如经过公开听证程序的案件,在提交第二次集体讨论前,可以再次出具一次法制审核意见。此外,对于重大执法决定,需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并且授权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案件范围作出具体规定。


江苏省盐城市射阳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周长军:

细分重大案件审核和讨论内容,有利于执法人员在源头正确区分,并及时形成调查报告材料提交汇报,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四川省巴中市通江生态环境局刘永涛:

“拟同意,报XX领导审批”,是目前基层法制审核人员内部签署处罚案件时普遍采用的方式。在基层,一些法制审核人员对处罚案件审核不知道审核哪些内容,同时也无审核结论。新修订的《处罚办法》不仅对法制审核的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还对拟作出的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进行了规定。不仅大大降低了案件败诉风险,还降低了审核人员个人相关责任的风险。

当事人权益更有保障

一直以来,基层在执法过程中对当事人权益保障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新修订的《处罚办法》完善了相关规定。


江苏省盐城市射阳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周长军:

一是对现场检查情况等内容,要告知当事人,并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盖章。二是在现场调查询问当事人过程中,应当明确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三是对当事人、证人的陈述、申辩,既要认真听取,又要如实记录在检查(勘察)笔录中。

新修订的《处罚办法》更加强化信息公开,不仅要求全面公开,还要求补正或更正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


江苏省盐城市射阳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周长军:

一是全面意识,处罚决定书文号、被处罚对象、违法事实与结果等信息都要全面公开。二是安全意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不予公开。三是保密意识,对公民肖像、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通信方式、出生日期等个人隐私信息,对生产配方、工艺流程、购销价格等商业秘密的信息,公开过程中要隐去以上信息。四是严谨意识,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编辑:李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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