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6月1日起正式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5月27日在京举行乡村振兴促进法实施座谈会。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等部委有关负责同志和基层干部代表在座谈会上发言,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等相关单位进行了书面交流。
充分发挥立法在乡村振兴中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乡村振兴促进法是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指引,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法律保障。“乡村振兴促进法是为了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贯彻实施而制定的”,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陈锡文表示,立法的着力点是把党中央关于乡村振兴的重大决策部署,包括乡村振兴的任务、目标、要求和原则等转化为法律规范,确保乡村振兴的战略部署得到落实,确保各地不松懈、不变调、不走样,持之以恒、久久为功地促进乡村振兴。
“乡村振兴促进法是我国第一部直接以‘乡村振兴’命名的法律,填补了我国乡村振兴领域的立法空白,标志着乡村振兴战略迈入有法可依、依法实施的新阶段。”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唐登杰说。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是典型的“三农”大区,农村人口占1/4。党的十九大以来,衢江区立足实际、率先行动,全力打造乡村振兴先行先试区。“近年来,我们积极探索推进全域土地整治、农房和宅基地活权等改革,但改革中也存在缺乏法律依据、改革动力不足等问题,乡村振兴促进法明确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制定一系列扶持措施,更加坚定我们抓好乡村振兴的信心和决心,为我们基层能够系统、准确、有效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规范指南和有力的法律保障。”衢江区区长徐惠文说。
一部确定全方位“促进”措施的综合性法律
乡村振兴促进法是一部综合性法律,是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保驾护航的法律。法律确定的“促进”措施是全方位的,包括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文化繁荣、生态保护、组织建设、城乡融合等内容,既是乡村振兴的必然要求,也是乡村振兴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部法律是在现行农业法等涉农法律的基础上制定的全面促进乡村振兴的法律,不替代农业法等其他涉农法律,与其他涉农法律共同构成农业农村法律制度体系,既妥善处理了与现有涉农法律的衔接,同时也作了一些创新性规定。”陈锡文说。
“乡村振兴促进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推进乡村振兴的职责任务,针对城乡融合发展、工作责任落实等乡村振兴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了一揽子支持举措,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破难题、开新局、聚合力提供了有力抓手。”农业农村部部长唐仁健表示。
作为乡村振兴促进法专章之一,“组织建设”一章充分彰显了组织振兴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据中央组织部介绍,在推动各地解决好乡村治理中“人”和“钱”问题的同时,更加注重健全党组织领导的乡村治理机制,完善村民自治、“四议两公开”、民主管理监督和协商、村务公开等制度机制,不断提升乡村善治水平。
文化建设是促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方面,乡风文明是乡村振兴的重要目标。中央宣传部表示,根据乡村振兴促进法,促进乡村振兴,必须把繁荣发展乡村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摆在重要位置。
推进乡村振兴促进法全面有效实施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广泛宣传乡村振兴促进法,让各级干部特别是农村基层干部,以及广大农民群众充分认识这部法律的重要意义,了解法律确立的政策措施和制度,是法律有效贯彻实施的重要前提。”陈锡文表示。
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服务乡村振兴的前沿阵地。以乡村振兴促进法实施为契机,今年,最高人民法院把强化人民法庭建设、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基层社会治理作为工作重点,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系统集成智慧法院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成果,最大限度减少群众诉累,畅通司法便民“最后一公里”,促进法治乡村建设,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全面准确理解落实好乡村振兴促进法的精神实质和制度要求,财政部表示,将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财政支出的优先保障领域,更大力度向“三农”倾斜,着力构建财政优先保障、金融重点倾斜、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投入格局,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
为推进乡村振兴促进法全面有效实施,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突出地方立法特色,瞄准贵州省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通过“小切口”立法解决产业标准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等问题,依法推进特色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让农民更多参与产业发展和分享增值收益,以产业振兴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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