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产业密集、环境问题突出区域,执行更严排放标准产业密集、环境问题突出,以及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满足环境质量要求的流域或区域,其所在的省级政府必须制定比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更严格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生态环境部今天(6日)明确了上述要求。今天公布的《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还提出,省级政府应当对没有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色产业、特有污染物,或者国家有明确要求的特定污染源或者污染物,补充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有专家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这一《办法》将对地方招商引资和产业发展产生影响,有助于引导地方产业结构调整和提档升级,促进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有关负责人今天对记者表示,近年来,我国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展较快,不仅国家层面新发布了一些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层面也发布了涉及重点行业、通用设施,以及特定流域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我国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行业型、综合型、通用型、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4种类型。”这位负责人说,其中,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特定行业或者产品污染源的排放控制;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以外的其他行业污染源的排放控制;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跨行业通用生产工艺、设备、操作过程或者特定污染物、特定排放方式的排放控制;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特定流域(海域)或者区域范围内的污染源排放控制。
针对同一排污单位,同时存在不同级别、不同类型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如何确定该单位应执行的排放标准,这是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环境监管执法等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对此,上述负责人对记者表示,为明确标准实施规则,《办法》对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的优先顺位做出了明确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同属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综合型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此外,同属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综合型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标准应始终保持严于国家标准。”上述负责人说,对于新发布实施的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如果相关控制要求严于地方现行标准的,地方应依法修订或者废止。
《办法》还明确,制定生态环境标准,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以及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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