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企业因为受到5万元的环保处罚,失去了3655万元税收优惠。通过这一事件,可以得到哪些启示?
2021年12月29日,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宣布所属青海宏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法院确认格尔木市生态环境局于 2015 年 9 月 23 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无效的再审申请被法院驳回。这意味着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青海宏扬的主张都没有被支持。按照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2015年的5万元环保行政处罚有效。青海宏扬将因此补缴税款,间接影响金额 3655 万元人民币。
由于企业存在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现象, 2015 年 9 月 23 日,青海省格尔木市生态环境局对青海宏扬作出罚款 5 万元的行政处罚。同年12月8日,青海宏扬向格尔木市环境监理所缴纳了5万元罚款,然而事情并未就此了结。 5年后的2020 年 5 月,青海宏扬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通知,被告知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规定对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于案例中的5万元环保罚款,有的环境违法企业会不以为然。也会有人认为,仅靠这些看起来数额不够大的罚款难以让企业高度重视环保工作,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但实际上,由此连带补缴的高额税款,足以打痛打醒环境违法企业,倒逼其重新审视和权衡环境违法所付出的高昂代价。
近年来,青海宏扬这类“环保处罚影响税收优惠”的案例日渐增多,环保处罚带来的间接经济损失有可能超出企业预期。由此,笔者认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高度重视企业享受的税收、电价等优惠政策和上市公司应依法披露的环境信息等有关规定。主动联手税务、电力等部门和证监委(会),充分利用企业环境违法后产生的严重的连带经济和法律后果,有效放大经济手段在环境执法监管中的杠杆作用。
企业应以此案为鉴,进一步提高对严守法律底线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环保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强化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破除侥幸麻痹思想,争做知法、懂法、守法的环保模范企业,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编辑:郭利明 凌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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