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部的通报,今年1—6月,全国339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平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81.4%,同比下降3.2个百分点;平均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PM2.5、PM10、O3、 NO2等平均浓度均同比上升,其中PM2.5、PM10分别同比上升6.2%、10.9%。这充分说明,当前大气污染治理形势严峻,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难度在加大。在这种情况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更需要坚定信念,合力攻坚。
党的十八大以来,对“环境质量改善不是生态环境部门一家的事”的认识已基本达成共识,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地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打折扣,职责分散交叉失职失责、整改敷衍应对弄虚作假、地区和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和部门之间推诿扯皮等现象,“众人拾柴火焰高”的局面有待进一步打开。
笔者认为,当前亟须借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之机,加快推进部门职责进一步落实和治污攻坚合力进一步强化。
一是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要完善细化并广而告之。不少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是2020年前后出台的。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新时代新征程建设美丽中国、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作出战略部署,新形势新任务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地尤其是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需进一步细化完善。比如,为推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进一步落实,需要把有些部门纳入其中;有些责任未在省级层面明确牵头部门的,需要明确提出,也便于今后加强全省条线的统一管理;有些职责边界不清晰的也要进一步厘清,减少推诿扯皮现象。各部门责任清单需按要求公示,不仅在部门网站上公示,笔者建议也应集中时间在省市政府网站和主要媒体矩阵公布,广而告之让公众普遍知晓,接受公众监督。
二是报告制度和现场督办等工作要制度化具体化。山东省明确规定,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委和省政府报告上年度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还规定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每季度至少一次专题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以及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到现场开展督查督办或牵头负责推动落实。笔者认为,各省市可以借鉴山东做法进一步明确有关要求,用硬性的规定推动工作落到实处。
三是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要解决具体问题。围绕重点工作和重大问题,建立完善和相关部门的联动联控机制,推动加强各部门间、部门和地方间的工作合力,形成信息共享、定期会商、统一要求、检查督办、联合惩戒、结果反馈等合力治污工作闭环。针对政府部门间都不熟悉了解相关政策,企业更是一知半解、无所适从的情形,建议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会同其他部门共同梳理涉及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建立一站式对企政策服务平台和信息库。在梳理过程中,也能统筹调整部门间相冲突的政策规定,更好地提升政府服务和治理能力,优化营商环境。
四是污染防治攻坚等考核要进一步细化“一岗双责”的要求。进一步优化、细化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内容和指标,把对部门落实生态环保工作的考核纳入各级攻坚战考核体系中,把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考核与各职能部门有关生态环保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相挂钩,从“要我干”转变为“我要干”,切实增强各职能部门的责任感。
五是生态环保督察要把部门履职情况列为重要内容之一。按照《意见》要求,对督察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及不作为乱作为、不担当不碰硬且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失职失责行为等问题,应当按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等。今后,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和省级例行督察也要逐步把各主要职能部门履行生态环保职责“一岗双责”的情况列为督察重要内容之一。许多顶层设计工作在国家部委和省、市职能部门,需要出台指导性的意见和可操作的措施,从政策、技术、资金等多方面给予地方支持,加强条线指导,切实落实好已经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通过专门督察,能更好地推动部门扎实开展好顶层设计,发挥条线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职能,推动地方工作落实,进一步加强治污攻坚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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