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彰显威力,监管部门依照新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出重拳用重典,资本市场行政执法效能不断提升。
7月23日,证监会处罚委办公室副主任董文媛在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首批3起适用新证券法作出处罚的财务造假案件情况,广东榕泰案就是其中之一。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证监局对广东榕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广东榕泰2018年至2019年期间,通过虚构销售回款、虚构保理业务方式虚增利润5500万余元。相关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广东榕泰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证监会已经依法对广东榕泰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本案违法主体罚款合计1450万元,对广东榕泰处以300万元罚款,对实际控制人罚款330万元,对其他责任人员处以20万至160万元不等的罚款。
存在三大违法事实
经广东证监局查明,广东榕泰存在三方面违法事实:
一是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
二是相关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其中,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关系;2019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澄清公告存在虚假记载;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
三是2018年和2019年年报虚增利润。广东榕泰2018年度通过虚构销售回款虚增利润1224.69万元,董事长杨宝生为避免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影响公司2018年利润,组织财务总监郑创佳等人,利用公司自有资金通过和通塑胶、中粤农资及第三方机构循环支付,并制作虚假的代付款协议,虚构从上述3家客户收取货款1224.69万元,冲减对相关客户应收账款余额至零,从而免于对相关客户的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1224.69万元,导致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224.69万元,占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17833.45万元的6.87%。广东榕泰2019年度通过虚构销售回款虚增利润3124.23万元、通过虚构保理业务虚增利润1177.99万元,合计共虚增利润4302.22万元。
合计罚款1450万元
广东证监局认为,广东榕泰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情形。广东榕泰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及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虚增利润,导致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
当事人杨宝生请求免除采取市场禁入措施、请求减轻行政处罚。2018年年报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关系及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虚增利润等行为均发生于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实施之前,应按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减轻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此外,2019年年报的披露时间虽然发生在2020年3月1日之后,但其中涉及的虚增利润等违规行为均发生在2019年度内,2019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属于上述违规行为的后续结果,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一并考虑前述情形。
经复核,广东证监局决定,不再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但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广东证监局指出,广东榕泰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均在新证券法施行之后才终止,适用新证券法进行认定并无不妥。同时,广东证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已考量新旧法的衔接适用问题,酌情从轻。
最终,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本案违法主体罚款合计1450万元,对广东榕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杨宝生给予警告,并处以330万元罚款,对郑创佳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罚款,对其他责任人员处以20万至160万元不等的罚款。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表示,新证券法下,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出重拳用重典,资本市场行政执法效能不断提升,将对市场产生较大震慑作用。
证监会:用好新证券法利剑 强化监管执法震慑
除广东榕泰案外,董文媛还通报了宜华生活、中潜股份案。她指出,上述案件呈现出长期系统性财务造假,涉案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最长跨度4年;实际控制人核心决策、组织实施,主观恶性明显;造假手段复杂隐蔽,形式不断翻新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特征。
董文媛表示,证监会坚决用好新证券法利剑,用重典、出重拳,维护市场信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秉持以下执法理念:第一,对于证据充分、违法事实清楚的案件,从严重处,一抓到底,打则“痛击筋骨”,绝不“挠痒痒”,该批案件均处千万元以上重罚,责任人百万元以上,让违法者“知疼”,不敢“再犯”;第二,抓“关键少数”,精准打击,区分责任,区分情节,该批案件较为明显的特点,即严办首恶,对实际控制人施以重罚及终身市场禁入;第三,构建立体追责体系,涉嫌犯罪,坚决移送,绝不姑息,让违法者在行政处罚、刑事打击、民事赔偿中承担应有的责任。除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广东榕泰案外,该批案件均已告知,证监会将严格依法定程序从快处理该批案件。
她表示,证监会将认真贯彻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全面落实“零容忍”的工作方针,用足用好相关法律赋予的职责,严厉查处财务造假等恶性违法行为,坚决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责任,综合运用行政执法、民事追偿和刑事惩戒的立体式追责体系,形成依法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合力,维护市场“三公”秩序,净化市场生态,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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