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 地方经济 产业 社会瞭望 城市 民生法治 生活 热点资讯 文化 点击更多

刷新 翻看 我 关注 搜索 66岁女厅官退休3年后被查,多年从事反贪工作,曾说“心存侥幸的腐败分子必被严惩”

发布时间:2021-06-10 11:22:35   来源:网络搜集    
字号:

用手机扫描二维码 在手机上继续观看

手机查看

     据山东省纪委监委6月9日消息,山东省人大原常委、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李少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山东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曾任5年省反贪局局长

刷新  翻看  我  关注  搜索   66岁女厅官退休3年后被查,多年从事反贪工作,曾说“心存侥幸的腐败分子必被严惩”

    公开简历显示,李少华生于1954年,现年66岁,江苏邳州人,本科学历。

她的工作经历集中在检察系统,历任山东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正厅级检察员、党组副书记等职。

值得注意的是,1997年5月至2002年4月,李少华任山东省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局长一职,此番被查可以说是知法犯法的典型例子。

据了解,反贪污贿赂局此前是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其职权主要是办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2013年1月,58岁的李少华任省人大常委、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同年3月卸任检察院职务。2017年2月,她由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升为主任委员。

2018年2月,李少华退休,直至3年多后被查。

曾从贪官妻子入手查到赃款赃物

刷新  翻看  我  关注  搜索   66岁女厅官退休3年后被查,多年从事反贪工作,曾说“心存侥幸的腐败分子必被严惩”

李少华

    李少华从事多年反贪工作,有着丰富的侦查经验。

    2010年12月,山东省东营市原副市长陈兴銮因受贿、贪污、挪用公款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陈兴銮共收受或者索取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86万余元;两次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98万余元;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1650万元供其个人持有股份的汇丰盐业公司使用。

时任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的李少华在此案的侦察中发挥了不小的作用。办案人员在搜查陈兴銮的家中和办公室中搜查后竟然发现其妻徐亚丽竟然连一枚金戒指都没有,家中也没有多少存款和现金。

正当抓赃没有进展时,李少华决定,改变侦查方向,从陈兴銮的妻子徐亚丽处打开缺口。经过对其反复讲解政策,徐亚丽交代,陈兴銮准备退还的钱都在黄岛。

果然,在陈兴銮黄岛的两套房屋中,办案人员发现了大量购物卡、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以及近百个装着现金的信封。

李少华在接受人民法院报采访时说:“查办陈兴銮案,显示了党和政府惩治腐败的决心。不管什么人,不管职务有多高,功劳有多大,只要触犯了法律,就会受到查处,决不手软。任何心存侥幸、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的腐败分子,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和制裁。”

2014年底,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对反贪污贿赂工作进行专题审议。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少华在面对反贪成绩单时感慨地说,反贪工作取得这样的成绩来之不易,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大局意识强,工作思路清,落实措施实。”李少华说,山东省检察机关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老虎”“苍蝇”一起打,办案数量递增,办案质量提升,办案效果显著。

多名反贪干部被查

    上观新闻梳理发现,除了李少华外,近年还有不少曾从事反贪工作的干部被查处。

    7天前的6月2日,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原一级巡视员、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高伟利被查,他曾任鹤岗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

    5月13日,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杨被查。他曾任自贡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局长。

    2月1日,广东省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关英彦被双开,他曾在20世纪90年代长期担任珠海市检察院反贪局领导。通报中指出,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把公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

    今年初,12309中国检察网发布的相关起诉书披露了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反贪局局长刘建邺的受贿案件。刘建邺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13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约1136万元。

    早在2018年11月,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吴长智被查,他曾任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局长。官方通报显示,吴长智违规干预司法活动。还有一个细节值得关注,就是他曾检举他人重大犯罪,且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

    资料来源: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等



     本作品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联系电话:010-53325332。

环境与生活网-《环境与生活》杂志社官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环境与生活网或《环境与生活》杂志”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环境与生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环境与生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环境与生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