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间谍法修订草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对于帮助实施间谍行为,修订草案二审稿在法律责任中明确予以处罚。
修订草案第四条规定了间谍行为的定义。有的常委委员、地方提出,帮助实施间谍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需要依法惩处、但性质应区别于直接实施间谍行为;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提出,网络窃密、攻击、破坏是间谍行为新形态,建议增加有关网络间谍的规定。
对此,修订草案二审稿作出了以下修改:一是将帮助实施间谍行为在法律责任中明确予以处罚;二是将为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提供针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网络安全漏洞等信息的行为规定为间谍行为。
为进一步加强反间谍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反间谍意识,积极发挥国家安全人民防线的作用,修订草案二审稿在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中增加规定“筑牢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在安全防范章节中增加规定新闻媒体等单位应当面向社会开展反间谍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国家安全素养;明确重点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人员的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部门建议进一步加大对反间谍工作的支持力度。对此,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了以下规定:一是对在反间谍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二是重点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事项、场所、载体等反间谍物理防范措施;三是鼓励反间谍领域科技创新,发挥科技在反间谍工作中的作用;四是明确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加强反间谍工作的人才队伍建设和专业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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