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草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共6章36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有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
据了解,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对其作了修订。2017年国务院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并对《增值税暂行条例》作了部分修改。此次制定增值税法,总体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
草案明确纳税人和征税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草案维持现行13%、9%、6%三档税率不变。一是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二是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等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税率为9%;三是销售其他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6%。草案同时规定,出口货物以及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在税收优惠方面,草案明确,维持现行税收优惠项目不变,并规定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此外,草案还对应纳税额、征收管理等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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