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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修订:慈善成第三次分配重要方式,助推共同富裕

发布时间:2023-01-03 13:25:51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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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慈善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与现行慈善法相比,修订草案主要在体现慈善功能新定位、回应慈善发展新问题、优化慈善促进新措施、健全慈善监管新机制、充实慈善信托新制度等方面作了修改。

2016年,中国首部慈善法正式颁布实施,全面开启了慈善事业的法治之门,确立了“公益+传统慈善”的大慈善概念,为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把中国公益慈善事业和社会治理推向新时代。

慈善法在保护慈善参与者权益、规范慈善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发挥慈善功能作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慈善法界定了慈善组织的形式和概念,明确慈善组织直接登记程序,建立了慈善组织年报制度和慈善信息公示制度,统一了公开募捐标准,支持慈善组织成立行业组织。在慈善法的调整推动下,慈善组织的设立以及公开募捐、慈善服务与内部治理结构、慈善信息公开等不断走向规范化,行业自律机制逐步成熟,慈善事业步入法治化轨道。

但也应该看到,慈善领域还存在慈善组织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慈善信托发展面临障碍、监管机制不完善、应急慈善制度尚未建立、一些慈善创新形式缺乏有效规范等新问题,这对进一步强化慈善法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中国启动对慈善法的修订。慈善法修订草案有五大看点值得关注:

一是赋予了慈善新功能、新内涵。修订草案将“充分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推动共同富裕”写入慈善法指导思想,从而使慈善事业与推动共同富裕的大目标对接,让慈善成为第三次分配的重要方式,成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温暖力量。这有助于凝聚社会共识,营造人人参与慈善的社会氛围。

二是坚持需求导向,新设应急慈善专章。近年来,慈善在应对突发事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原则不明、信息公开不及时、物资储备和资源调度机制不健全、捐赠款物处置迟缓、志愿服务统筹不够、各方支持保障力量不衔接、不协调等问题。修订草案对应急状态下募捐信息公开作出更严格规定,要求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公开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情况,能够充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给公众吃下了定心丸。修订草案还明确了基层县乡政府及街道办、村居支持各类应急慈善活动、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信息统计提供便利条件和力所能及帮助的责任,有助于强化应急慈善协调机制,统筹应急慈善资源,提升应急慈善效能。

三是把网络个人求助纳入慈善法调整范围。之前,慈善法并未将个人求助纳入其规制范畴,对个人求助的监督制约处于一种乏力、无奈的状态。而个人求助也出现了种种乱象,有的求助者虚构或者夸大病情,隐瞒财产信息,将善款用于求助目的以外的其他环节,使用善款不透明,众筹平台对求助者信息审核不严,甚至刻意鼓励、引导求助者造假,到医院“扫楼”寻找求助者,将求助者或网友引流到保险平台等等。将个人求助纳入慈善法调整范围,填补了法治空白,为规范个人求助、治理相关乱象提供了法律依据、标准和路径,有助于营造个人求助良性发展的氛围,凝聚监督和保障个人求助健康发展的社会共识,能为个人求助尤其是网络个人求助提供法治助力,助推个人求助进入健康发展的新阶段。

四是充实慈善信托制度。慈善信托是大宗慈善的制度支撑,是大额资助人委托慈善的诚信保障、安全保障,也是实现三次分配的有效路径。2021年,全国累计慈善信托备案达773单,财产规模达39.35亿元。此次修订草案对慈善信托制度进行了系统完善,明确委托人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为受益人,确保慈善信托的慈善性质;明确除信托文件规定外,受托人不得自行辞任,稳定慈善信托运行;将原规定中由“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修改为“慈善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有助于强化慈善信托内部监督。修订草案还强化了对慈善信托的优惠扶持,增加设立慈善信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专门规定。这些修订能够促进慈善信托的规范化,增强大额资助人参与慈善信托的积极性,拓展慈善信托空间。

五是完善慈善监管机制。修订草案既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慈善活动综合监管的责任和民政部门的全面监管职责,也新增了其他多个部门的监管职责和行业指导、管理、服务职责;新增了约谈负责人、工作人员等手段,重点完善了募捐活动违法的法律责任,增加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等处罚方式,进一步丰富了监管措施,提高法律的约束力和威慑力。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随着慈善法的修订,中国特色慈善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慈善之路的法治之基进一步筑牢。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面提速、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大背景下,慈善法这一升级版“法治引擎”可以助推慈善事业提质提速,可以让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发挥更重要作用,为推动慈善组织更好发展、规范慈善活动有序运行、促进慈善事业稳步健康发展,提供更有力、更有效的制度规范与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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