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州省仁怀市检察院收到仁怀市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依法对仁怀市检察院提起的对仁怀市某公司公益诉讼生态环境生态赔偿协议申请予以司法确认。
今年2月28日,仁怀市某公司在运行维护盐津街道某地截流井的过程中,因管理不善,致使大量污水溢流外环境。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仁怀市检察院履行民事公益诉讼公告程序后,未收到其他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诉讼,便在该公司申请的前提下,就案件的处理组织该公司召开磋商会,并邀请了仁怀市人大常委会、仁怀市政协等部门全程参与监督。
通过磋商,仁怀市检察院与该公司达成生态赔偿协议。协议签订后,仁怀市检察院与该公司共同向仁怀市法院申请对达成的赔偿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据悉,该案的办理,是仁怀市检察院依法能动履职,以案件化办理助力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彰显了检察担当。同时在上级检察机关的指导下,该院在办案中探索、在探索中办案,积极完善公益诉讼司法工作机制,通过司法确认,不但切实解决了问题,还有效节约了司法成本。
来源:遵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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