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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出炉

发布时间:2022-08-17 08:38:04   来源:环境与生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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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从江苏省扬州市政府网站获悉,为全面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江苏省要求,扬州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管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参与,组织开展了扬州市全市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划分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形成分区管理、分类防控体系,提出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措施建议,科学指导区域水土污染协同防治和风险管控工作。

依据《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分工作指南(试行)》《江苏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成果编制要点(试行)》(苏环办〔2021〕335号)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1〕11号)等文件要求,综合扬州实际,全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优先保护区,主要包括:(1)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及周边;(2)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3)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需纳入优先保护的区域。

风险管控区,主要包括:(1)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运营、管理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以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2)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需纳入风险管控的区域。

重点防控区,主要包括:优先保护区、风险管控区和治理区以外区域,该区域的新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土壤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导则要求,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防范新增土壤地下水污染项目。

治理区,主要包括:经调查评估确定的有地下水污染的地块。

根据国家、省、市规定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要求,扬州市地下水划分优先保护区35个、风险管控区123个、治理区1个,其余区域均为重点防控区。

根据相关规定,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及周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

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保持自然生态系统结构相对稳定,退化生态系统功能不断改善,质量不断提升;边界保持相对固定,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严格实施生态保护红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严禁随意改变用地性质。

对风险管控区,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重点防控区的新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土壤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导则要求,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防范新增土壤地下水污染项目。

治理区将参照《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开展治理区地下水修复或风险管控工作。达到效果评估后动态调整,申请退出地下水治理区。同时,根据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情况、列入《污染地块名录》和移出名录情况,对全市地下水污染防治治理区实行动态调整,及时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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