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 地方经济 产业 社会瞭望 城市 民生法治 生活 热点资讯 文化 点击更多

浅析听证制度的适用丨新《处罚办法》探讨与运用

发布时间:2023-06-15 08:24:43   来源:中国环境网    
字号:

用手机扫描二维码 在手机上继续观看

手机查看

相比于《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新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增加了生态环境执法“三项制度”、调查中止、首违不罚等内容,新《办法》中最让笔者印象深刻的亮点便是完善了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此项规定是《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衔接,但在六十三条的基础上作出了两点变化:扩大了听证范围和增加了“较大金额罚款”数额,这在一定程度中既能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也能减轻执法者的办案压力。但在执法实践中是否适用,笔者认为还有一定的探讨空间。

具体而言,新《办法》第四十六条将“降低资质等级”“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禁止从业”等纳入了应该组织听证的事项范围,并明确提出行政相对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这在很大程度中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和减少了行政纠纷的发生,这也是行政民主化的具体体现,是值得大力推崇的,但新《办法》第八十九条却将“较大数额”中法人的处罚金额规定为二十万元以上(不包括本数),这在实践中是否存在偏向为执法人员减压而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问题?

笔者经查询发现,目前各省份均有按照自己地区实际情况对“较大数额”作出相关规定,例如:重庆、上海为五万元以上,北京为三万元以上,四川、山东为两万元以上等,但新《办法》出台后,将“较大数额”规定为二十万元以上,金额相比规定较高的地区都为四倍,大大地提高了应当听证程序的标准,这是否与我国经济发展速度相匹配?是否与扩大听证范围的规定目的相反?值得深思。

再者,从以往的行政处罚实践来看,基层的行政处罚案件中,大多为单一罚款的案件,行政处罚的金额很大程度上是作为判定案件是否复杂的标准,而被罚款二十万元以上的法人更是屈指可数,若适用此条规定,基层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将会变得少之又少,这将在极大程度上减轻基层执法人员的负担,但有利就有弊,这也会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利益,降低听证程序适用的频率。

综上,笔者认为,新《办法》对执法常用事项作出了细致且全面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更加全面,调查取证程序更加规范,此次修改增强了生态环境领域执法的可操作性,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但是,它仍存在适用上是否与实际相匹配的问题,还需要深入研究细节问题,进一步完善建立与之相关的配套措施。

作者单位: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环境与生活网-《环境与生活》杂志社官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环境与生活网或《环境与生活》杂志”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环境与生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环境与生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环境与生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