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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生态环境保护助力乡村振兴,甘肃表决通过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发布时间:2022-11-28 22:17:37   来源:中国环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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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甘肃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10章64条,涵盖了乡村规划引领、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文化繁荣、生态保护和乡村治理等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和国家乡村振兴政策的集中体现,为甘肃省乡村振兴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

生态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第六章“生态保护”,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方面的职责和方向,以生态环境保护助力乡村振兴。

针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条例》明确了应当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健全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和政策措施。应当加强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实施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加强森林、草原、湿地、河洪道等保护修复,开展荒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加强黄河、长江流域甘肃段重要水源补给区的保护,全面推进甘南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区、陇中陇东黄土高原区、祁连山地区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

在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方面,《条例》规定了要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节肥、节药、节能等先进绿色种植养殖技术和设备,推进农业有害生物综合防控、有机肥替代化肥、秸秆综合利用、尾菜处理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废旧农膜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

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方面,《条例》规定了应当建立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农民等各方面参与的共建共管共享机制,综合整治农村水系,因地制宜推广卫生厕所和简便易行的垃圾分类,推进粪污、生活垃圾与污水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加强乡村无障碍设施和公共照明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

在加强农业投入品管理方面,《条例》规定了对剧毒、高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实行严格禁用限用措施。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国家和本省禁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

同时,《条例》还明确了禁止违法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企业向农村转移。禁止违法将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等向农业农村转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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