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关于“认购碳汇”“碳汇”“碳排放权”等字眼频频见诸报道,在国家推行“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背景下,福建省部分法院与时俱进,在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探索以“认购碳汇”作为承担生态环境责任的一种替代性司法修复方式。
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关于“认购碳汇”的相关研究不多。
笔者认为,从福建法院关于“认购碳汇”的相关判例中可见,认购碳汇作为一种替代性生态环境修复方式,其具体实现路径是:在生态环境损害纠纷中,被告人因为生态环境致害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修复生态环境,由法院引导或多方协商,由被告人以自愿认购一定碳汇量的方式来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被告人缴纳认购碳汇价款,碳汇认购费用将专用于增加碳汇的植树造林等活动,以替代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被告人履行直接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目前福建法院的判例中,主要是认购森林碳汇,但开始拓展到认购海洋蓝色碳汇。
从全国法院来看,各地法院关于在刑事案件中适用“认购碳汇”作为替代性司法修复模式的做法不尽相同。
第一,碳汇的类型不同。大多数法院认购的碳汇类型是森林碳汇,少数法院探索认购海洋碳汇,有法院甚至开始在一些没有碳汇直接因果案件中,如非法狩猎案件中探索采用“以碳代偿”的做法。
第二,认购的途径也不同,如福建顺昌法院成功对接顺昌“森林生态银行”中的“一元碳汇”扶贫公益项目,引导被告人主动从“一元碳汇”项目中认购碳汇;而福建连江法院的被告人是向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购买连江县海洋碳汇。第三,碳汇量如何核算没有统一的依据。碳汇量如何核算出来的,没有一个统一的核算部门和核算依据。
从认购碳汇的内在机理与司法实践操作来看,认购碳汇行为实现生态环境修复取决于三个要素。
第一,要有科学合理的碳汇价值核算方法,认购碳汇必须以对碳汇功能的科学测定、碳汇价值的精准评估作为基础;
第二,碳汇价值的核算应包括碳汇损失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仅仅认定和核算的碳汇损失的经济价值难以真正实现生态环境修复。比如,全国首例“认购碳汇”案中,被无证采伐的林地面积为19亩,林木立木蓄积量达73立方米,被告人认购的4万元碳汇不够补植19亩树木的成本;
第三,要求缴纳的认购费用均能用于碳汇恢复,这需要有完善的监督保障机制。
2022年6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以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意见、不同责任方式的合理性等因素,依法予以准许。”这是“认购碳汇”首次出现在司法解释中,表明了最高法对“认购碳汇”这种基层探索的替代性修复模式的认可。
但遗憾的是,在该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对“认购碳汇”的法律性质做认定,故关于“认购碳汇”的内涵和外延目前还是不明确的。由于认购碳汇的司法实践探索先于理论及制度规定,因此其在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并没有统一的操作模式,容易产生争议。
未来首先希望在立法层面方面,能对“认购碳汇”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明确规定,在刑法立法方面,明确规定“认购碳汇”与认罪认罚、刑罚量刑之间的关系。
其次,在技术层面,能对如何计算碳汇量、由哪个部门计算、计算的标准和依据等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和统一。
最后,同时完善“认购碳汇”的相关配套制度,如完善碳汇市场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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