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桂林市对23个完成2020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单位下发200万元生态环境保护“奖励金”,所有被考核单位均考核合格并退回“保证金”,通过“保证金”压力和“奖励金”激励,有效推进生态环境持续改善。这也是广西唯一一个建立保证金制度和奖惩机制的城市。
自2016年起,桂林市在广西率先建立保证金制度和奖惩机制,实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目标责任制,通过印发《桂林市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等文件,明确细化29个类别单位的县(市、区)属地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责任、职能部门管理责任。与17个县(市、区)及13个相关市直单位签订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状,做到“一县一状、一区一状、一部门一状”,构建了完善的责任体系,形成“大环保”格局,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全覆盖。同时,不断畅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渠道,每月对全市6区11县(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考核和媒体公示,对于履职不到位的单位和领导干部实行“一票否决”,有力地推动了各单位及其“一把手”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通过用好绩效考评这根“指挥棒”,桂林市还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纳入被考核单位绩效考评体系,从目标任务、考核方式、等次评价、奖惩办法、“一票否决”情况和降级情形等6个方面拟定考核办法并细化评分细则,多角度、全方位进行综合考核和量化评分。通过“保证金”压力和“奖励金”激励,各县(市、区)每年缴纳100万元保证金,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作为奖励基金,对考核优秀的退回保证金并给予工作经费奖补,对考核不合格的保证金不予退回并约谈县(市、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严格的问责、考核机制倒逼责任落实。
近年来,桂林市成为全区唯一连续7年完成大气环境质量考核指标的城市,连续三年入榜地表水环境质量全国前十。2021年,“桂林市全力促进漓江流域生态环境持续向好”的典型经验获得国务院大督查通报表扬,荔浦市荣获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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