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减量替代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审查建设项目和替代源碳排放量测算是否科学、准确,替代源是否真实、可行。”这是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印发的《山东省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中的明确规定。
据了解,《办法》共十二条,重点明确了实施范围、替代源及要求、核算方法、管理要求等五个方面的内容,自2022年4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28日。《办法》的印发实施,标志着山东省成为全国第一个出台碳排放减量替代政策的省份。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党组书记、厅长宋继宝说:“为确保全省‘两高’项目碳排放总量只减不增,山东出台了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从‘两高’行业源头控制入手,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这是落实我国碳达峰碳中和战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的具体举措,将进一步加快倒逼全省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转型升级,推动全省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明确实施范围,倒逼“两高”行业企业转型升级
山东省是二氧化碳排放大省,排放总量约占全国的十分之一,全省“两高”行业企业数量多,是二氧化碳排放的主要来源。抓住了“两高”项目,就是抓住了碳排放的“牛鼻子”。
《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促进能源资源高质量配置利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的“两高”行业范围,主要包括炼化、焦化、煤制液体燃料、基础化学原料、化肥、轮胎、水泥、石灰、沥青防水材料、平板玻璃、陶瓷、钢铁、铁合金、有色、铸造、煤电等16个行业上游初加工、高耗能高排放环节新建(含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环保节能改造、安全设施改造、产品质量提升等不增加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除外)投资项目。“两高”行业范围根据相关要求动态调整。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侯翠荣说:“山东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严格落实产能、煤耗、能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等‘五个减量替代’,其中,产能、煤耗、能耗、污染物排放等管理办法相对成熟,《办法》的出台,填补了没有碳排放减量替代的政策空白,使‘五个减量替代’的政策拼图更为完整,在碳排放量减量替代倒逼‘两高’行业企业转型升级方面提供了山东实践。”
《办法》指出,碳排放减量替代是指拟建项目新增碳排放量,需由其他途径落实替代源,减少碳排放量。替代源包括企业关停、转产减少的碳排放量;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减少的碳排放量;拟建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可再生能源、清洁电力替代化石能源减少的碳排放量;通过其他途径减少的碳排放量。
确定核算方法,按照行业分类明确替代标准
《办法》明确,替代源应符合下列要求:替代源原则上为“两高”行业规模以上企业2021年1月1日后形成的碳排放削减量;替代源在公示公告的“两高”行业清单且数据可监测、可统计、可复核、可验证的,可不限于规上企业;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形成的碳排放削减量。
建设项目按照行业分类确定替代标准,严格执行碳排放减量替代制度,碳排放量依据《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技术指南(试行)》核算。
《办法》确定,替代源碳排放削减量取正常生产工况下前3年实际碳排放量的平均值。替代量为建设项目碳排放量乘以行业系数,不同的行业碳排放系数不同,其中,水泥、炼化、有色(电解铝)、煤电(不含背压型热电联产)项目行业系数为1.5;焦化、煤制液体燃料、基础化学原料、化肥、轮胎、石灰、沥青防水材料、平板玻璃、陶瓷、钢铁、铁合金、有色(不含电解铝)、铸造、背压型热电联产项目行业系数为1.2。
建立管理台账,减量替代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
《办法》指出,建设单位因规模、工艺等调整,造成碳排放量增加的,应当落实新增碳排放量替代源。替代源碳排放削减量未落实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建设单位应认真组织开展碳排放减量替代方案的编制和核算,并对替代源的真实性负责。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应对气候变化处处长吴泓洋表示:“《办法》是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的具体行动,将碳排放管控从末端移到前端,在‘两高’项目建设的环评入口就明确了减量替代的比例,并落实削减量替代来源,掌握了工作主动权,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碳排放管控有了抓手,有力推动了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的提升。”
《办法》强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碳排放减量替代相关内容,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山东省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两高”项目的审核把关和监督管理,分级建立碳排放减量替代指标审核动态管理台账,并将碳排放减量替代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推动监管、执法有效联动、闭环管理。
编辑:石春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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