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3月1日起,山东省淄博市实施了《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打通自动监控用于环境执法最后堵点
记者了解到,淄博市共有804家工业企业安装了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共计1296个站点,安装数量居全省第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为改善全市环境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的环境执法过程中发现,自动监测设施安装运行及监管存在主体责任不清晰、配套制度不健全、安装条件不统一、运行维护不规范、监管分工职责交叉、执法监管依据缺失等问题。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满军表示:“为全面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必须打通污染源自动监控用于环境执法的‘最后一公里’。”
《条例》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淄博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公开发布。
《条例》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和监控平台组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是指安装在污染源现场,用于监测、监控污染物排放的仪器、生产或者治理设施运行参数记录仪、数据采集传输仪、传感器等自动监测设备以及配套辅助设施;监控平台是指建立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通讯传输线路与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连接,用于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系统、计算机等软件和设备。
《条例》要求,淄博市、区(县)政府应当将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协调解决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自动监控工作正常开展。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有关工作。
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科科长刘剑波告诉记者:“《条例》作为进一步落实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倒逼排污单位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负责、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明确企业既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保护环境的主体。”
根据《条例》,符合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等条件的企业应当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完成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验收合格后,排污单位要申请与监控平台联网,并对数据传输的稳定性、准确性进行评估。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后,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不得低于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标准。
在运行维护方面,《条例》明确,排污单位可以自行运维或者委托运行维护单位运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自行运行维护的排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进行运行维护,及时排除故障。委托运行维护的,排污单位、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共同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监控因子的完整性、可追溯性负责。
排污单位、运行维护单位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排污单位应当每日按照规定时限对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进行审核确认;对异常或者缺失数据进行标记,并将相关材料上传至监控平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时限要求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故障信息,并及时处置。
严惩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根据《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或者通过有效审核产生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排污许可、环境统计等环境管理和执法的依据。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污染源自动监测的综合分析数据可以作为市、区(县)人民政府采取管控措施的依据。
淄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措施,建立污染源超标排放预警机制,督促排污单位达标排放。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方式,对本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运行维护、监测数据审核以及比对检测等情况进行检查。对监测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排污单位,应当实施重点检查。
排污单位、运行维护单位、环境检测机构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中,存在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包庇、纵容、参与排污单位、运行维护单位、环境检测机构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马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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