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3年至2020年,宋亮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自治区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赤峰市委副书记,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长,乌海市委书记,自治区党委常委、通辽市委书记,甘肃省委常委、省政府党组副书记、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获得贷款、成立村镇银行等方面提供帮助。2000年至2020年,宋亮直接或通过亲属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968万余元。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宋亮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宋亮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5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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