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大连1月11日电(记者郭翔、张博群)日前,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大连某管理有限公司和被告人付某浩、张某勇、付某军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判处三名被告人四年九个月到三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大连某管理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港口货物装卸搬运、人力资源服务等业务。付某浩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付某军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张某勇为公司经理。
2020年11月中旬,载有进口冷链货品的某外籍货轮停靠大连港大窑湾码头。2020年12月1日至12月12日,受付某浩指派,张某勇雇佣劳务人员对该外籍货轮上的进口冷链货品进行装卸搬运作业,并担任现场作业负责人。
作业过程中,被告单位违反进港作业人员须备案且持有7日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的疫情防控规定,张某勇虚增、篡改备案作业人员名单。同时,张某勇对作业人员疏于监管,致使作业人员存在多项违规行为,比如被告单位未严格执行闭环管理规定,作业人员下班后经常出入人员密集的多个公共场所。
张某勇还组织后被证实感染新冠肺炎的多名作业人员帮其搬家,并到饭店聚餐。被告单位对中途离职的作业人员监管不到位,致使一名后被证实感染新冠肺炎的作业人员未经隔离、核酸检测就离职。
上述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导致新冠病毒由进口冷链货品向社会面扩散传播。自2020年12月15日发现受雇于被告单位的4例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以来,大连该轮疫情共发现确诊病例及无症状感染者83人。
法院认为,在进口冷链货品疫情防控工作面临巨大压力的严峻形势下,被告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在新冠疫情防治期间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告人付某浩、付某军、张某勇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综合被告单位和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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