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2月22日电 (周静圆)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获悉,12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黄海龙担任审判长,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上诉人刘某进抢劫致人死亡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对刘某进的死缓判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茅仲华出庭履行职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黄海龙(中)担任审判长。图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茅仲华(右一)出庭履行职务。图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某进伙同刘某能(已判刑)于1999年12月7日以雇车为由,分别骗乘被害人黄某、韦某学驾驶的摩托车前往巴里山。刘某能搭乘韦某森的摩托车,途中持塑料手枪击打韦某森面部致其重伤后劫走摩托车。刘某进搭乘黄某的摩托车,途中持匕首捅刺黄某腹部一刀后逃离现场,黄某在被他人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刘某进于2020年11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21年9月28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进犯抢劫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刘某进不服判决,向自治区高院提出上诉。
庭审过程中,审判长黄海龙主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程序,组织检、辩双方对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争议焦点等进行查明、举证质证和辩论。检察机关向法庭展示了相关证据,就相关问题对上诉人进行讯问,检察员茅仲华发表出庭意见,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刘某进作了最后陈述。法庭充分听取了上诉人及辩护人当庭陈述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和检察员发表的出庭意见后,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
自治区高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刘某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刘某能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刘某进积极参与合谋,并持刀捅刺被害人黄某致死,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刘某进犯罪后果严重,归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予严惩。原审判决已充分考虑刘某进家属主动代为赔偿给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广西法检“两长”同时出庭履行职务,是广西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具体体现,是践行“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要求,对进一步优化审判资源配置,规范庭审行为、提高庭审质量等方面起到良好的示范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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