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福州4月1日电(记者王成)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叶某某因非法狩猎被判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诉讼期间,叶某某与公益诉讼起诉人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认购1000元碳汇量用于代偿其造成的野生动物生态价值损失。
经查,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期间,叶某某在顺昌县多地山场多次安装、放置野猪夹、老鼠夹等猎捕工具猎捕野生动物,并出售获利。顺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野生动物价值损失900元,并在顺昌县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诉讼期间,在法院主持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人叶某某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叶某某通过“一元碳汇”小程序,认购1000元碳汇量用于代偿其造成的野生动物生态价值损失,并公开道歉。
经开庭审理,顺昌县法院认定被告人叶某某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积极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进行赔偿,并公开道歉,认罪认罚,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没收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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