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6日讯 为加快推动山东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意见》,提出了政府、原土地使用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等多元化、多渠道参与再开发的四种路径。
《意见》明确,各市、县(市、区)政府在城镇低效用地调查基础上,合理确定本地区低效用地认定标准。加强省级统筹,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制定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调查技术指南和数据库标准,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并实施动态管理。
在实施规划管控中,统筹考虑城市功能再造、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传承、公共卫生安全等因素,引导工业区、老旧小区连片改造,要求市、县(市)政府编制再开发专项规划,促进城市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有机融合。
至于规范开发模式,为调动各方参与改造开发的积极性,《意见》提出了政府、原土地使用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等多元化、多渠道参与再开发的四种路径。规划用途为商品住宅或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的,仍由政府收回后统筹组织开发建设,旨在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保障城市公共空间,确保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
健全配套政策方面,对政府而言,通过加强规划保障、实施增存挂钩、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等方式激励其主动作为。对企业而言,通过强化倒逼促改措施、支持加快转型升级、鼓励异地搬迁改造等方式倒逼退出低效用地。用地退出后,通过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拓宽土地储备资金渠道等,促进存量资源有效盘活和系统整体开发。
《意见》立足兼顾效率与公平,统筹考虑再开发各方面参与主体的利益平衡,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对政府主导开发的低效用地,充分让利于原土地权利人,对原土地权利人采取物业返还等方式奖励。对其他主体改造开发的制定相应激励政策。此外,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市场主体改造开发为经营性用地的,需将一定比例的土地无偿移交政府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目的是弥补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的短板和欠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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