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金边8月5日电(记者吴长伟)当地时间8月5日下午,国务委员兼外长王毅在金边出席东亚合作系列外长会后,面向中外媒体举行记者会。
王毅说,我愿就台湾问题阐述中方的立场,考虑到美方刚刚就此散布了不少虚假信息和不实之词,更需要我们讲清事实,以正视听。
王毅表示,美国众议长佩洛西不顾中方坚决反对和反复交涉,实际上在美国政府的纵容和安排下,明目张胆窜访中国台湾地区,这一倒行逆施严重侵犯中国主权,严重干涉中国内政,严重违背美方所做的承诺,严重危害台海和平稳定。中方理所当然要做出坚决回应。我们的立场正当、合理、合法,我们的举措坚定、有力、适度,我们的军事演训公开、透明、专业,符合国内法、符合国际法、符合国际惯例,旨在向肇事分子发出警示,对“台独”势力进行惩戒。我们将坚定维护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坚决遏阻美国“以台制华”的图谋,坚决粉碎台湾当局“倚美谋独”的幻想,同时,我们也是在维护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尤其是联合国宪章中规定的不干涉内政这一最为重要的国际法则。如果不干涉内政原则被无视、被抛弃,这个世界将重回丛林法则,美国将更加肆无忌惮地以所谓实力地位对待欺负其它国家,尤其是广大中小国家。我们不能允许这种事情发生,各国也应团结起来,不允许这种事情发生,不允许人类文明进程倒退。
王毅说,正因为如此,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公开站出来,重申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理解和支持中方的正当立场。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明确强调,联合国将继续坚持联大第2758号决议。核心就是一个中国原则,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这才是国际社会共同的正义之声。
王毅强调,美国“以台制华”只是空想,丝毫阻遏不了台湾回归祖国的历史大势,丝毫阻挡不了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台独”势力“倚美谋独”更是幻想,注定死路一条,脖子上的绞索只会越来越紧。
针对美辩称美众议长访台曾有过先例,王毅强调,当年美众议长金里奇对台湾的访问是一个严重错误,中国政府当时就予以强烈反对。美国没有任何权利和资格再犯同样错误,不能把过去的错误当成今天重犯的借口和理由。难道美国要把历史上干过的坏事、丑事都再做一遍吗?
针对美方称中方改变台海现状,王毅表示,这完全是造谣和污蔑。台湾从来不是一个国家,中国只有一个,两岸同属一国,这就是台湾自古到今的现状。1978年中美建交公报中明确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这就是几十年来一直不变的台海现状。但这个现状确实被打破了。破坏者不是中国,而是美国和台湾分裂势力。2000年,美方把单方面炮制的所谓“与台湾关系法”置于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之前,这不是改变现状吗?前几年,美方把秘而不宣的所谓“对台六项保证”公然放在美国一中政策表述中,这不是改变现状吗?不是在掏空一中政策吗?建议美国当政者重新把三个联合公报拿出来好好看一看,就知道什么才是真正的台海现状,是谁改变了台海现状。台湾方面同样如此。民进党上台后不断推进“渐进式台独”,大搞“去中国化”,在各种场合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这难道不是在明目张胆改变现状吗?如果孙中山先生泉下有知,也会指着蔡英文的鼻子,称她为不肖子孙。
针对有报道称美方正在加大在本地区的军事部署,王毅表示,希望各方对此高度警惕。美方的惯用手法就是先制造问题,然后利用问题实现自己的目标,但是在中国面前,这套做法行不通!我们要严正警告,美国不要轻举妄动,不要制造更大的危机。
针对美国国务卿布林肯在会上表示,美方希望遵守国际法,维护各国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王毅说,我们很长时间没有听到美方这样的表态了,美国迄今干了多少侵犯别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事情,如果真能改邪归正,我们予以鼓励,但关键是要落到实处。首先应该在台湾问题上履行尊重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承诺,不要再干涉中国内政,不要再纵容和支持“台独”势力。
环境与生活网-《环境与生活》杂志社官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环境与生活网或《环境与生活》杂志”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环境与生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环境与生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环境与生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不良内容举报/投诉 电话:010-87926684 邮箱:hjysh001@163.com @环境与生活网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环境大厦913室
杂志出版许可证:京期字第2637号 备案号:京ICP202004719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65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