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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拨付2022年纵向生态补偿资金2.18亿元

发布时间:2022-08-15 09:37:59   来源:环境与生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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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8月11日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下达全区各市、县(区)2022年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奖补资金2.18亿元,其中,自治区财政奖补资金2亿元,考核处罚资金0.18亿元。海原县生态环境各项指标完成较好,在县(区)当中获得的奖补及生态补偿资金最高为1316万元。

据了解,2018年起宁夏开始实施财政投入与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政策,每年对涉水涉气共8项指标就行考核,其中环境质量指标4项,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4项。每年安排两亿元,对全面完成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物总量考核目标任务的市、县(区)按照相应标准予以奖励,对未完成考核目标任务的予以处罚。处罚标准与奖补标准相同,处罚资金从上下级财政结算资金中扣减。

“奖优罚差,让优者更优,让劣者变优,用经济手段激励各地加大环境保护力度,持续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做贡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处罚标准偏低,在这项政策开始实施的前两年,部分市、县(区)积极性不高。为进一步凸显奖优罚差效应,激发各地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自2020年起宁夏提高了处罚罚准,由原来奖补标准的1倍提高至5倍。

从政策效应来看,全区各市、县(区)生态环境领域真抓实干的激励效应进一步凸显。全区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改善。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最新汇总的数据显示,2016年至2020年,全区各市、县(区)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均呈正向变化。今年7月,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202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有关指标完成情况审核结果的函》也显示,2021年宁夏圆满完成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重污染天数比例、地表水国控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地表水劣Ⅴ类水体比例以及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重点工程减排量等考核指标任务。

此外,各市、县(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压实,2021年全区多达12个市、县(区)未完成年度考核目标任务,处罚资金高达1.5707亿元,也是历年来处罚资金最多的一年。而2022年,除石嘴山市未完成石嘴山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中卫市国控(区控)地表水断面水质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外,其他市、县(区)均完成了年度考核目标任务,处罚资金仅为0.18亿元。

截至今年,宁夏已累计兑现纵向生态补偿资金10.1亿元,其中,自治区财政奖补资金8亿元;处罚资金2.1亿元,处罚资金用于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市、县(区)生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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