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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盜采海砂,厦门审理一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发布时间:2022-06-21 11:00:24   来源:环境与生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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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6日,福建省厦门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胜担任审判长,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公益诉讼起诉人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林某某、高某某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非法盜采海砂,厦门审理一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以来,全省首宗开庭审理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非法盜采海砂,厦门审理一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9年9月间,被告林某某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被告高某某驾驶“闽宁德货 0887” 船舶,到福安市湾坞镇、下白石镇“半屿”“北斗都”“本斗坑”等海域非法采挖海砂17次,累计11295.33 立方米,并用以销售谋利。2021年1月11日,福安市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对林某某、高某某判处刑罚。

非法盜采海砂,厦门审理一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自然资源部海岛研究中心专家评估,被告林某某、高某某非法盜采海砂致海洋生态资源环境损害整体影响价值高达68万余元。

公益诉讼起诉人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检察院请求判令被告林某某、高某某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费用68万余元。两被告在庭审中均对相关违法事实予以确认。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非法盜采海砂,厦门审理一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今年5月15日正式施行,该规定明确了海事法院对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专门管辖,同时也赋予了检察机关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厦门海事法院在“两高”司法解释出台之际即贯彻落实并积极适用,迅速对该案进行审理,进一步延伸了海事司法有效管辖,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绘就人海和谐的美好画卷贡献海事司法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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