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鼓励广大市民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将获得现金奖励。
根据《办法》共有14种环境违法行为可以进行举报,分别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已开工建设,或者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未依法取得排位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未按排污许可要求排放污染物的。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私设暗管或者利用雨水管道、槽车、渗坑、渗井等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输送、存贮、排放、倾倒污染物的。
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限产停产决定的。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或者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以及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在关中地区保留或使用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除政策允许保留以外),或燃煤集中供热站已经实施燃煤锅炉改用燃气锅炉且保留燃煤锅炉,未经批准擅自启运燃煤锅炉的;陕北、陕南地区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保留或使用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对水环境安全造成威胁或导致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中断的。非法倾倒、转移、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以及放射性危险废物、废气、废液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实施修复,进行后期管理的。
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等建设活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排污单位、第三方监测机构等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或存在其他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情形的等。
《办法》指出,发现以上情况,举报人可以通过各地12369,12345热线电话举报;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政务网站的有关投诉专栏举报;国家“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或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微信、微博账号举报;各级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信访接待部门和其他合法有效的举报方式举报。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协查程度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情况,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一级环境违法行为给予5000-10000元奖励,举报二级环境违法行为给予500-5000元奖励,举报三级环境违法行为给予200-5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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