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由何来?这个看似无需多加思索的问题,却总在一些家庭发生赡养纠纷之后,成为人们的追问。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案例中,早年接受祖母赠与房屋的孙子,在取得所有权后,却发起诉讼要求祖母迁出并支付租金,该请求最终被法院驳回。此案中,需要衡量的不仅是法律的尺度,还包括伦理的限度和情理的温度。在祖孙二人存在赠与关系和长期共同生活的客观事实前提下,要求年过六旬的丧偶老人迁出,显然有违人之常情与社会伦理。
“法意、人情,实同一体”,我国法律对赡养老人的责任义务有明确规定,有效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但进一步说,敬老爱亲,应让道德走在法律前面。在现实生活中,孝敬老人往往是“关起门来的家务事”,很大程度上依靠着道德自觉。尤其在农村,流于形式的“薄养厚葬”等现象时有发生,多子女家庭结构下的赡养责任矛盾,也成了纠纷的源头。当“孝”的道德底线被触碰,“正人心”成了当务之急。
“夫孝,德之本也”“孝”是情感与血缘关系的外化与自然表达。“孝敬老人”作为基本的家庭伦理,应是出于人性自觉的自发行为。《礼记》有言:“孝有三:大孝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保障老人食无所忧、寝有所安,仅是物质供给层面的尽孝,而父母在老年阶段所面临的精神孤独与窘迫,亦需要子女与社会的关照与慰藉。当下社会变迁带来的家庭结构与生活方式转变,使新时代“孝”的含义有所更替与扩充。摒弃形式与框架,注重父母长辈的真正需求,才是“孝”在新时代的内涵。此外我们也应看到,随着社会节奏与老龄化进程的加快,依靠家庭赡养老人给子女带来的压力渐增,加强完善社会养老体系,也是整个社会对老年群体的应尽之“孝”。从这个意义上讲,应将家庭伦理扩展到社会伦理,使道德风尚与社会制度互促发展,让更多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刘知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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