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3日,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电子督办平台显示,辖区内某造纸公司11月2日出现氨氮日排放量为53.41mg/L,超出标准0.526倍的异常数值,平台自动生成电子督办单并发送至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及排污单位。
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宁阳分局(以下简称“宁阳分局”)收到督办通知后,一边联系该公司环保负责人,要求其查明原因,一边派出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查证。经查实,该企业蠕动泵管于2021年11月2日8点断裂,造成氨氮数据上传异常偏高,经更换蠕动泵管,已于当日19点恢复正常。
以短信、微信等方式向排污单位或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发送“事前预警、事中调度、事后处理”全过程电子督办单,是宁阳县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电子督办平台,及时发现并督促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一环。
记者了解到,为推动自动监测数据应用于环境监督执法,深化非现场监管,宁阳分局依据信用评价企业名单和重点污染源企业名单,在全县范围加快推进智慧监管系统企业服务端的安装使用,完善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和电子督办制度,逐步建立起“互联网+统一指挥+综合执法”非现场监管模式。
宁阳分局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依托电子督办平台,不仅便于督促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及时调查处理环境违法行为,还便于排污单位及时核实反馈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情况,并对涉嫌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证、陈述、申辩和确认。督办过程全部信息在自动监控系统中留痕,实现闭环管理。
截至目前,宁阳分局已接收并向企业发送事前预警信息3000余条,事中调度1200余件,事后处理13件。智慧监管系统和电子督办平台的推广使用,极大地减轻了执法人员的工作压力,也扩大了执法人员非现场检查的比例,真正实现对企业的无事不扰,推动企业自证守法,对违法行为立行立改,有力保障了辖区生态环境质量。
非现场执法发现违法线索,某企业超限值排污被抓现行
2021年12月10日,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宁阳分局通过调阅泰安市环境监测监控系统(v6.0),发现某食品加工公司2021年COD、氨氮的污染物排放量分别为14.8吨/年、1.08吨/年,分别超出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许可年排放量限值要求的1.971倍、0.301倍,执法人员调阅该公司环境管理台账基本锁定违法事实。通过调查询问,该企业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其行为属于超出排污许可证许可年排放量限值要求排污。
该食品加工公司超出排污许可证许可年排放量限值排污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产整治,并处罚款人民币57.5万元。泰安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规定,对该企业记12分,依法依规实施了联合惩戒。
随着非现场执法的深入开展,宁阳分局充分利用污染源在线监控、电量监管等手段,多管齐下、靶向打击,确保精准发现生态环境违法违规线索,实现环境执法“24小时不打烊”,“线上监管”齐发力,形成对守法企业的“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的“利剑高悬”新常态。
编辑:徐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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