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以下简称新《条例》)。
为进一步压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责任,新《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划定禁止或者限制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道路和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加大财政投入,采取提高控制标准和更新淘汰等防治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新《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合理规划建设新能源机动车的燃料补给、充换电、维修等配套设施,落实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规定,采取提供通行便利、停车收费优惠等措施,鼓励使用新能源机动车。
为依法、及时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新《条例》增加了多部门联合执法等内容。新《条例》规定,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遥感监测、摄影摄像等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行为进行取证的,应及时将相关证据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依法处理。
对违反新《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排放目视可见黑烟等污染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的罚款。
编辑:闫升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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