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生态环境部网站消息,生态环境部日前发布《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了总体目标,到2025年,初步形成生态保护监管法规标准体系,初步建立全国生态监测网络,提高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能力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提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引领作用,初步形成与生态保护修复监管相匹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体系,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进一步提升。到2035年,建成与美丽中国目标相适应的现代化生态保护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意见》提出,构建完善生态监测网络,加快构建和完善陆海统筹、空天地一体、上下协同的全国生态监测网络,基本覆盖全国典型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地、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和重要水体。
同时,生态监测网络要根据地理单元特征和生态保护监管需求建设,通过推动部门监测站点资源共享、推进环境监测站点向生态环境监测综合站点改造升级、补充设置新的生态监测站点和生态监测样地(带)等方式实现。积极探索开展水生态、土壤生态监测及相关生态脆弱区地下水位监测,不断加大内陆水域、海洋生态监测力度。
《意见》要求,加快完善生态保护修复评估体系。开展全国生态状况、重点区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县域重点生态功能区五大评估,建立从宏观到微观尺度的多层次评估体系,全面掌握全国和区域生态状况变化及趋势。全国生态状况遥感调查评估每五年开展一次;选择的每个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状况调查评估完成时限原则上为一年;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状况遥感调查评估每年开展一次;国家级自然公园人类活动遥感监测评估每年开展一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人类活动遥感监测评估每半年完成一次,地方可根据实际开展地方级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遥感监测评估;县域重点生态功能区评估每年完成一次。
要适时开展海洋污染基线与生态本底调查评估,进一步拓展重点流域、海域和重要水体水生生物调查评估,实施重点流域、海岸带和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健康评估。强化气候变化对生态系统的影响评估。
同时,开展生态系统保护成效评估。制定指标体系和技术方法,定期评估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以及海域海岛生态修复等工作成效的评估。
此外,要构建生态修复标准体系。加快制定覆盖重点项目、重大工程和重点区域以及贯穿问题识别、方案制定、过程管控、成效评估等重要监管环节的生态修复标准,加快制定生态修复评估指南。
《意见》要求,要切实加强生态保护重点领域监管,包括积极推进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持续加强自然保护地监管、不断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
《意见》强调,加强生态破坏问题监督和查处力度,包括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将生态保护工作开展、责任落实等情况纳入督察范畴,对问题突出的开展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察,不断传导压力,倒逼责任落实。完善生态监督执法制度,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实施。完善各领域监管制度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生态保护监管。
同时,通过非现场监管、大数据监管、无人机监管等应用技术,强化对破坏湿地、林地、草地、自然岸线和近岸海域等的开矿、修路、筑坝、建设、围填海、采砂和炸礁行为进行监督。强化对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岸线保护修复和水产养殖环境保护的监督。坚决杜绝生态修复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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