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量法律是否良善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对关系国计民生重要问题的关注和回应。在我国,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必须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这一要求,当前应当紧紧围绕民生福祉加快推进民生领域立法,用完备的法治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
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社会救助、食品安全、医药卫生、未成年人保护等内容,我国民生领域的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在短短7年时间里,我们先后制定修改了约30部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民生的法律制度不断得到完善。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民生领域立法也面临新的形势、新的要求。
加强民生领域立法的顶层设计
民生领域的事件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备受社会关注,而相关事件的发生,也推动了一些重要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出台。这反映了社会各界对依法治理越来越重视,也反映了我们更加注重通过立法解决社会问题,回应社会诉求,保障社会稳定。但同时也反映出民生领域法治建设还不能很好跟上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加强民生领域立法的顶层设计。立法机关应当抓住契机,针对民生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推动和完善相关法律。一方面,要认识到民生立法的重要性。推进民生领域立法是民生工程,所要规范和解决的事项与每个人的生、老、病、死、就业、保障等息息相关,事关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健康平安与安居乐业;推进民生领域立法是长远工程,不仅要规范解决当前问题,还要考虑长远问题,关系人的一生幸福,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关系密切,需要统筹谋划好未来,确保人民群众获得感的连续性、稳定性;推进民生领域立法还是政治工程,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谋福祉,着力保民安、凝民心、聚民力。另一方面,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立足建立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确保法律之间的和谐以及法律体系的统一。而对于因实际工作中没有贯彻执行法律规定、贯彻执行制度不到位、没有依法严格监管导致问题的,不宜简单归结为法制不健全,而应将重点放在加强法律实施上。
加大民生领域立法的协调力度
加强民生领域立法,不仅要注重现实导向,还要高度关注立法质量。对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和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内容进行协调,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证,也是立法工作中的难点。当前,在教育、医疗、养老、就业、收入分配等领域出现的一些问题,涉及利益格局复杂,形成共识的难度也不断加大,这就要求不断提高立法协调的力度,最大限度寻求共识。
一是加强党对民生领域立法工作的领导。对立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在启动立法前应当先按程序报告,提请决策的立法事项,不仅要提供宏观思路、设计框架,还应当有实施方案和影响分析,并在对现行法律制度供给分析评价的基础上,深入论证提出立法需求和基本设想。二是应当给立法机构提供提前参与重大事项改革研究论证的机会。在决策研究环节就应当论证制度供给的问题,从维护公平正义、国家安全、国家利益、民族利益等角度,审视设计利益调整的改革方案的法理基础和合理程度,争取将与制度设计关系重大的矛盾问题以及立法需求与改革方案解决在决策研究阶段。三是立法机构应当把协调工作作为立法中的重要一环,对起草过程中的分歧问题解决程序、审查修改中分歧矛盾协调程序等作出详细规定,进一步健全科学合理、高效权威的立法工作组织协调机制,提高立法效率。
准确把握识别民生领域的前沿问题
及时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期待,是我国立法的鲜明特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不断丰富,民生领域立法也就有了新任务,必须要以问题为导向。但有些问题的管理、服务举措尚处于探索阶段。例如如何更好利用互联网和信息化手段提升医药服务,确保人民群众安全用药;又如人工智能领域中的发展如何避免对家庭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带来不良影响等。这些问题与民生息息相关,但其发展趋势和影响尚未充分显现,问题和风险也尚未充分暴露,而法律又要发挥对实践的规范和引导作用,这无疑增加了立法的难度。这要求立法机关工作人员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多进行深入调研,坚持问需于民,向人民群众请教,向一线的劳动工作者请教,掌握这些新生事物发展的规律和趋势,提高预判发展方向和识别风险隐患的能力,对立法必要性、可行性和出台时机等研究论证清楚,防止提出的专门领域法律法规体系及其立法项目交叉重叠,防止在制度设计不严密甚至有明显漏洞的情况下匆忙立法,确保制度设计科学、管用,确保具体条文务实、可行,通过立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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