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能以权利人的身份参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办理全过程,从收到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始,及时了解公司被侵权的情况以及案件办理的进度,保护了我们权利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办案过程也更加公开透明。”
这是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的被害单位代理人向宝山区检察院检察官表达的感谢之情。
基本案情
01
2018年5月起,被告人徐某某租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一厂房作为制假窝点,雇佣他人制售假冒“VCA”“Cartier”“CHANEL”“TIFFANY”“HERMẼS”等注册商标的饰品。其间,被告人欧某某获悉徐某某从事上述制售行为后,仍于2019年10月起为其提供钻石原材料及配石服务。被告人黄某某、方某、陈某等人获悉徐某某从事上述制售行为后,委托其加工生产上述饰品。其中,黄某某、陈某通过微信等网络媒介对外销售牟利,方某在浙江省宁波市其经营的珠宝店内对外销售牟利。
02
假冒的品牌饰品
经查,被告人徐某某的非法经营数额达到人民币250万余元,被告人欧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非法经营数额分别为28万余元至97万余元,严重侵犯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企业经济发展的营商环境。
权利义务告知
为提升权利人诉讼参与度,推动办案程序公开透明,宝山区检察院收到该案后在批捕、起诉阶段向该案权利人送达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害人(单位)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详细告知了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包括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发表诉讼意见、提供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13项权利,以及作证、如实提供证据、陈述、协助司法机关辨认本案涉嫌侵权产品等6项义务。
积极沟通精准公诉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与权利人积极沟通,充分运用审查起诉期限向权利人调取相关商标注册文书、授权书、鉴定文书等证据材料,及时完善证据锁链,避免了诉讼程序回流,实现案件的精准公诉。
公开听证会
在获悉被告人陈某向权利人进行赔偿并获取谅解后,检察官便组织公开听证。听证会上,检察官认真听取了权利人的相关意见,结合陈某的犯罪情节,最终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积极为权利人追赃挽损的同时实现对被告人的有力改造。
2020年7月17日,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徐某某等五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2020年10月9日,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
下一步
宝山区检察院将继续推进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加深权利人参与诉讼的程度,提升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办案质效,在全力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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