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官网就《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这次的《监管办法》堪称对已然施行的电子商务法的配套执法手册。其中,具体界定了电子商务法中的“小额零星交易”,还对之前争议颇大的“二选一”也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针对一些平台迫使商家就范的“桌下操作”作了有的放矢的规制。
这次的《监管办法》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建立或者变更独家经营合作关系有关的事项,应当在平等基础上进行公平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对合作条件、双方义务、违约责任等予以明确约定,平台不得通过不合理的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手段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接受。”
“搜索降权”“下架商品”“屏蔽店铺”,这些操作恰恰是一些平台强迫入驻商家接受“二选一”不公平条款的操作,这既违反了电子商务法有关禁止“二选一”的规定,也是对民事行为应协商意思一致的基本法律规则的违背。
于2019年实施的电子商务法,明确禁止“二选一”。去年10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再次明确,互联网领域“二选一”行为是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禁止的行为,同时也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既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又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但是,让人遗憾的是,电子商务法实施一年多时间了,对饱受诟病的“二选一”问题,并未动真格。这背后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一些头部平台滥用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利用一些“灰色办法”迫使商家就范,让执法部门很难取证、执法。
比如,此前,某主流中小电器品牌和某平台因为“二选一”叫板,此后就直接遭遇“搜索降权”等实质性的“教训”,一度用户很难在该平台上搜索到该品牌。
这种“搜索降权”有很大的隐蔽性,不易受到外部法律直接规制,成了大平台的“伤人暗器”。如果听任这种“桌下操作”自由发展,那么,电子商务法等规定的禁止“二选一”的法条,就可能会成为具文。
对这样的“搜索降权”不能听之任之,更不能将之看成平台内部的“我的地盘我做主”。这次的《监管办法》就此作出规定,对这些操作,明确列入违法范围之内,堪称电子商务法配套执法手册,用法律为商家维权撑腰。
这次《监管办法》还明确了“独家经营补偿原则”:“平台提出建立或者变更独家经营合作关系有关的事项,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予以合理补偿。”要求独家合作,造成商家损失的,平台就要作出补偿,这样是通过有形之手,避免某些大平台为所欲为。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从电子商务法到这次公开征集意见的《监管办法》,如此多的法律、办法、规定告诉我们,“二选一”不能再法外逆生,“搜索降权”等一样是违法的,必须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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