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禁毒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不得播出吸毒人员影视作品
7月30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禁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按照《条例》规定,新闻媒体、互联网媒体不得邀请吸毒人员参与节目制作。
《条例》指出,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媒体等应当通过专题专栏、公益广告等形式,宣传毒品危害,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在面向青少年开设的节目、栏目中有针对性地开展毒品预防教育。
《条例》规定,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媒体等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健康、向上的社会导向,不得邀请吸毒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不得播出前述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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