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这是自1998年森林法修正后时隔20多年后的重要调整。为何要进行森林法修订?里面有何变化和亮点?未来又将如何贯彻实施?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全国政协常委、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刘东生——
“森林法自施行以来,一直对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建立健全,林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刘东生指出,修订森林法,一方面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立法成果;另一方面更是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保障和重要措施。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林业建设,强调林业建设是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性问题;发展林业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重要内容。
“对森林法进行修订,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绿色发展的理念贯穿在整部法律中,本身就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大成果。”
另一方面,在刘东生看来,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过程中如同“鸟之两翼”“车之双轮”,缺一不可。在涉及森林资源的各项改革全面深化的时期,“本次森林法修订将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及时转化为法律规范,强化了立法对林业改革发展的引领和保障。”
特别是在我国总体上仍然缺林少绿、森林质量不高,森林生态系统的多种效益没有充分发挥的背景下,“新的森林法将合理规划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结构和布局;用法律手段保障森林资源数量和质量稳步提高。”
梳理新森林法的亮点,刘东生提到,林业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试点分类经营,并取得了积极成效。本次森林法修订,将这一成功做法总结上升为法律规范。提出实施森林分类经营,规定公益林以严格保护、发挥生态效益为主,适度发挥其经济和社会效益;商品林主要发挥经济效益,由林业经营主体依法自主经营,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实现最优价值。
再比如,新森林法强调加强顶层设计,以规划引领林业发展。将原森林法关于林业发展长远规划的有关内容进一步具化,发展规划与专项规划相结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为适应实践需要,新法坚持“放管服”相结合,对采伐制度进行了完善。一方面进一步压实地方责任,下放了采伐限额审批权限;完善了采伐许可证的核发程序和条件,删除了木材生产计划、木材运输许可等规定;另一方面强化目标责任和监督检查,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地方人民政府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规范了自然保护区林木采伐和采挖移植树林木管理,并明确了森林资源损害赔偿诉讼的规定。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刘东生指出,新森林法的颁布只是开始。下一步,除了深入开展学习培训、做好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外,还需要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发布配套的森林法实施条例,做好地方性法规修改和相关制度标准的制定,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并要推动林草执法队伍建设和发挥森林公安作用相结合,做到有案必查必追,有违必处必究,提高法律的威慑力,确保森林法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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