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理论进入新境界、新高度

发布时间:2021-01-06 00: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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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治理”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自20世纪90年代初,为适应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改革总目标的需要,中国的社会领域进行了不断的改革尝试。中国共产党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对社会领域的认识不断深化,推动理论不断前进,最终实现了质的飞跃,表现出巨大的理论勇气和使命担当,使之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社会管理”的概念,到2013年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的要求,“社会治理”一词第一次出现在党的正式文件中,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重大变化。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并提出了“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决策论断。在2017年召开的党的十九大上,习近平总书记在报告中提出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总体要求,“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至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的理论表述达到了一个新高度。

  “社会治理”理论的又一次创新

  2019年10月28-31日召开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次重要会议,全会强调:“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要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健全公共安全体制机制,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完善国家安全体系。”可以看到,这次会议对社会治理理论建设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重要的创新:

  一是将社会治理置于国家治理体系这一重要地位;二是实现了由“社会治理体制”向“社会治理体系”的转变;三是增加了“民主协商”“科技支撑”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四是强调重视制度权威,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制度;五是提出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新概念;六是重视基层社会治理,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七是将社会治理置于国家安全体系的一部分,提高了社会治理的政治地位。至此,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理论进入到了一个新境界、新高度,实现了质的飞跃。

  “社会治理”理论内涵的丰富和完善

  执政党对社会事务治理的认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它与中国改革的逐渐深化有关,从“社会管理”到“社会管理领导体制”“社会管理格局”“社会管理体制”,再到“社会治理体制”“社会治理格局”“社会治理体系”“社会治理制度”“社会治理共同体”,相关理论表述越来越严谨、越来越科学、越来越丰富化和系统化,表现出了理论的与时俱进和不断创新完善,最终形成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理论的完整表述。

  实现从控制思维到解决问题思维的转变。管理的本意首先是管理者自上而下对被管理者或下级成员进行控制,要求下级服从上级的命令,从而实现上级的意图,实际上反映的是管理者对被管理者的控制,下级的意志难以得到充分体现和尊重。而治理则立足于矛盾的化解和问题的解决,使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得到满足,更重视双方或多方的共赢,而不是将某一方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实现从维稳思维到维权思维的转变。如果将管理的思维用在社会领域,管理者通常会将目光聚焦于保持社会稳定,满足于不发生大的治安事件,而缺乏对社会群体的权利的重视,甚至还可能为了达到维稳的效果而不顾管控手段的运用,有时会适得其反,做出有损群众利益的事。而维权思维则不同,其目光转到了如何尊重利益主体的合法权利上,立足于通过各种政策工具使合理诉求得以维护,甚至当他们提出了一些超越法律的诉求时也不会强行压制,而是通过和风细雨的方法逐渐化解而不使矛盾激化。在这种情况下,更能获得相关利益主体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更有利于矛盾的化解、误解的消除。

  实现从单一主体到多元主体的转变。在社会管理的模式下,主要是由党政部门作为单一的管理主体实施自上而下的管理,无论是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还是实施和执行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都由党政机关负主要责任,有时也会有对利益群体征求意见的机制或做法,却不是必经程序,有的只具有象征性意义。而社会治理则不同,强调不同的利益主体要加入到相关治理领域中来,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广泛征求他们对社会事务的意见,如民意调查、座谈会、公开征求意见方案的民主协商、服务的满意度调查或评价等,甚至将社会组织直接引导到社会事务治理中来,让他们协助公共服务的供给、秩序的维护、矛盾的解决等,党政部门只扮演“掌舵”的角色,社会组织和公众则扮演“划桨”的角色,实现多元主体之间的合作共治。

  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管理的属性决定了社会事务的管理过程中权力部门的强势地位,管理者主要运用行政权力、命令式的管理,具有明显的随意性和人治色彩。而治理则强调用制度化和法治化的方式解决问题,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制度和法律的权力,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一切违反法律和制度的行为都面临问责的境地,从而使各个主体之间更好地各司其职、各履其责、相互协调,形成多种手段综合运用和相得益彰的治理局面。

  实现从单向度到体系化的转变。在社会管理的模式下,权力部门主导管理事务,其拥有的多是权利,出了问题很难问责,皮球被踢来踢去而不了了之。而在治理模式下,则实现权、责、利多个向度的统一和合理配置,既有权力部门按照法律的规定实施管理之责,如果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则会被问责;也有非权力部门参与社会事务的治理,以充分调动不同主体共建共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但同时不同主体也必须接受权力部门的监管,如果没有很好履行相关购买服务中的义务,同样会面临担责风险,甚至会被暂时排除在某一社会事务治理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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