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峦起伏,苍翠欲滴。流水潺潺,一碧千里。一幅幅美丽的山水画卷,在多彩贵州徐徐展开。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到贵州视察,强调贵州“要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2016年,贵州被确立为我国首批3个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之一。2022年年初,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赋予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的战略定位,开启了贵州生态文明建设新时代、新征程。
近年来,贵州以法治力量为依托,把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全过程,着力完善区域生态环境法律体系、标准体系、政策体系。持续深化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探索构建司法办案+生态修复等创新机制,切实增强生态环境立法科学性,行政执法有效性,司法保护能动性,多措并举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
以最严格的法律,守好黔贵大地这一方青绿
加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立法应当先行。
为此,贵州率先出台《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这是全国第一部生态环境保护省级地方性法规,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上具有标志性意义。
此前,贵州还出台了《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贵州省赤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扛起长江上游环境保护的责任。2020年,《贵州省赤水河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出台,省内流域包括乌江、赤水河綦江、柳江、沅江、红水河、北盘江、南盘江、牛栏江横江等水系干流,按照“谁超标谁付费,谁保护谁受益”“市县为主,省级奖补”的原则,开启“统一方式、统一因子、统一标准”的流域横向补偿机制。
2019年1月,贵州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州省河道条例》,在全国地方立法中首次以专章对河(湖)长制进行规范,并全面建立从省到村五级河长制。
2021年,贵州、云南、四川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赤水河流域共同保护的决定》和三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在云贵川三省同步施行,推动赤水河流域省际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共同治理。省际联动共护赤水两岸青山,成为全国首个地方流域共同立法的样本,为全国区域共同立法提供了新思路新经验。
今年2月,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水利厅联合印发《贵州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提出“202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八大水系排污口整治工作”的目标,确保实现条条清水入大江。
2023年3月起,《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正式施行,这是贵州首次从立法层面明确“生产环境保护”概念,为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与之同步实施的,还有《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其标志着长江上游贵州重要支流立法保护实现“全覆盖”,开启了法治护航贵州流域的崭新篇章。
贵州省政法系统厚植生态文明法治优势,为贵州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贵州省司法厅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工作,提出了若干地方性法规案、规章案,推动区域生态环境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生态文明法规体系不断丰富。目前,全省现行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达130余件,涵盖水、气、声、渣等主要生态环境要素,这些法规规章立足贵州实际,着眼解决问题,既注重对上位法的补充和细化,又突出地方立法特色,通过小缺口解决大问题,初步形成了覆盖全面、务实管用、系统协调、具有贵州特色的生态文明法规规章体系。
贵州省法学会聚焦生态文明建设、绿色低碳发展,与时俱进成立生态文明法治研究会、能源资源法学研究会、绿色发展法治研究会,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和修订60余项,涉及基本农田保护、矿产资源、林地管理、水文水资源等多个方面,助力提高立法工作水平和质量,不断加强顶层设计,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此外,贵州省法学会还以设立专项课题的形式,对生态文明法治、绿色发展法治等进行研究,深入开展调研,积极建言献策,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科学决策提供智力支持,全面提升服务绿色发展水平,以强化法治对绿色发展的重要保障作用,更好服务贵州经济社会低碳绿色转型,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理论研究不断加深务实,制度之网不断织密织牢。如今,贵州全省基本建立了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较为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为守好黔贵大地这一方青绿开出“制度良方”。
能动司法,推动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
红枫湖位于贵阳市西郊,是贵州最大的人工湖。微风拂过,湖边景色倒映在粼粼波光之中。谁也不曾想到,现在水清岸绿的红枫湖曾经湖水浑浊,藻华现象严重。因矿藏丰富,20世纪90年代红枫湖流域吸引了一批化工企业,上百万吨磷石膏废渣堆积在上游,渣场渗滤液通过地表、地下排入污染了红枫湖。当地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的污染,导致鸟类和鱼类都无法生存,老百姓的用水也受到了影响。
环境问题亟待解决。2007年11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在红枫湖所在地清镇市设立一个建制、管理相对独立的环保法庭。至此,全国首家环保法庭——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开启了环境司法专门化建设的步伐。法庭从成立之初就突破行政区划限制,在全国率先尝试环保案件刑事、民事、行政三类审判合一。
环保法庭成立后,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即刻向清镇市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将某化工企业推上了被告席。此案也是贵州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
记者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自设立全国首家环保法庭探索环境司法改革以来,贵州高院着眼对重要河流流域、世界自然遗产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国家级湿地公园以及天眼宁静区等特殊敏感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需求,结合自然资源保护特点与茶叶、白酒等重点产业布局审判需要,在全省基层法院逐步设立了34个规范化标准化的环境保护法庭,形成“1934”环境资源审判格局,即1个高院、9个中院和34个基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实现了环境司法专门机构的合理布局和适度集中。
此外,在审判实践中深入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创新清除污染、修复土壤、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认购林业碳汇等法律责任承担形式,建立判后执行回访、第三方监督履行等机制,将惩罚与修复相统一贯穿到审判执行全过程。其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生态恢复性司法机制”等4项经验作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改革举措在全国复制推广。
7月7日,在2023年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即将召开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贵州省检察院督促保护乌江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该案是贵州省检察机关探索创新工作机制、解决跨区域河流流域污染治理难题的典型案例。
乌江全长1050公里,是贵州省第一大河,被称为贵州的“母亲河”。2021年春节前夕,习近平总书记来到乌江六冲河段,他远眺乌江山水,听取乌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修复保护、实施禁渔禁捕等情况汇报。
近年来,由于乌江干流上游贵阳、黔南、遵义三地八县辖区内部分乡镇垃圾乱倒乱堆、沿岸部分景点管理不规范以及乌江部分支流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倾倒于河道、河堤,导致汛期来临时,大量垃圾被冲入乌江干流形成漂浮物,严重损害乌江流域生态环境,也对乌江干支流通航安全、行洪安全等造成严重威胁。
针对乌江干流构皮滩水电站河段存在生态环境污染、通航安全隐患等损害公益问题,贵州省检察院直接立案办理“乌江专案”,通过一体化办案模式,抽调贵阳市、遵义市、黔南州三地检察机关组成专案组,持续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加大对乌江、赤水河等水系主要干支流的环境资源保护。
经过共同努力和各方协同推动,乌江干流构皮滩水电站河段漂浮物污染、通航安全隐患等问题已得到基本治理。铜仁市石阡县检察院办理的月亮岩河道水体污染案,针对重晶石生产废水外排污染水体、淤塞河道和水库问题,在经检察建议督促水务部门未能有效解决问题的情况下,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责令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职,得到人民法院的判决支持,推动境内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维护沿河群众饮水安全。贵阳市白云区检察院在办理督促治理麦架河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中,坚持以个案推动全行业治理,督促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白云区自然资源局对辖区8家矿石矿山企业开展全面排查,依法督促7家企业对未采取防尘、降尘等防护措施,露天开采打砂、扬尘污染等问题进行全面整改,有效保护了麦架河生态环境安全。
据了解,赤水市法院落实长江十年禁渔工作要求,联合四川合江县法院开展赤水河流域增殖放流活动。余庆县法院设立全省首个“水上法庭”,开展乌江流域水环境污染、渔业资源破坏等环境资源案件巡回审理。铜仁中院、贵阳中院、遵义中院和毕节中院建立乌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跨区域司法协作机制,凝聚工作合力,提升乌江流域环境司法保护成效。
为了全面守护来之不易的生态建设成果,贵州省公安机关充分发挥预防和打击犯罪职能作用,以“零容忍”态度从源头上依法严打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
贵州省公安厅开展“昆仑2023”“长江禁渔”“平安长江”“利剑2021-2025”“清风行动”、打击破坏古树名木、打击“洗洞”“洗坡”盗采金矿、打击非法捕猎野生鸟类和三部门“两打”等系列专项行动,保持严打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高压态势。截至2023年10月25日,贵州全省公安机关共立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3554起,破案3173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943人,涉案价值超过6。38亿元,打掉涉案团伙328个,端掉窝点291个。
全国首家环保法庭在这里设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这里探索,全国首例环境信息公开案、全国首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全国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全国首例传统村落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等一大批“首案”在这里诞生……贵州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全面升级,构建出具有地方特色的环境司法保护体系。
协同联动,构建生态环境共建共治共享“大格局”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优良的生态环境,是贵州最大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增强各方力量,多措并举,共护一江碧水、两岸青山。
2020年7月28日,贵州省检察院组织省内涉乌江七个市州院召开乌江流域保护检察协作行动启动会,共同签署了《乌江流域保护检察协作行动方案》,开启了贵州各级检察机关对“乌江流域”齐抓共管新模式,为构建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提供强有力的检察服务和保障。针对公益保护协作不足问题,各级检察机关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搭建协作机制。例如,贵阳市检察院与贵阳市公安机关建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前介入工作机制,根据案件情况与刑事案件同步介入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查工作;与河长办建立“河长+检察长”工作机制,开展全市水域大巡查工作;与市林业局形成“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进一步健全涉林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检察院等单位共同出台《关于在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中全面实行生态环境修复的意见(试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制定《贵州省各级人民法院与生态环境部门衔接配合工作五项机制》,从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案件移送、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紧急案件诉前查处等五个方面进行协作配合。此外,贵州各级法院还推动建立矿山安全生产、锰污染治理、涉林违法犯罪等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探索实施“林长+庭长”森林资源保护协作机制,充分汇聚环境资源保护合力。促进环境资源行政执法证据与司法证据标准达成共识,联合开展打击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共同推动中央生态环保督察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综合保护生态环境效能不断提高。
贵州省公安厅会同贵州省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和林业等部门,先后出台了若干行刑衔接工作机制,为生态环境类案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奠定坚实基础。省公安厅、省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办公室运行规范(试行)》《关于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和《贵州省公安机关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工作规定的通知》,进一步推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实体化、规范化运作。
为破解生态环境保护“上下游不同心、左右岸不同行”顽疾,贵州省还建立了一批跨省、跨市(县)司法协作机制,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调查取证等方面广泛协作。
2018年11月,贵州省检察院牵头与重庆、四川、云南等省市检察院建立赤水河、乌江流域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机制,开启了四省市检察机关对长江上游重要支流赤水河及乌江流域齐抓共管新模式。
2021年4月,贵州省检察院与四川省检察院结合两地实际,共同签订了《关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跨省际管辖协作办法(试行)》,促进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解决川黔公益诉讼跨区划管辖问题。围绕大江大湖大库,形成跨省际跨市州协作机制70余个。协助首例最高检直接办理公益诉讼案——万峰湖系列专案,黔西南州挂牌设立了万峰湖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联络室,与云南、广西基层检察机关建立万峰湖流域区域协作治理机制,推动“两省一区”同步发力,对万峰湖流域生态环境问题集中开展整治。
贵州各级法院以长江、珠江流域为地理依托,着力构建跨省际的环境资源审判联动配合的协作体系。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牵头与重庆、四川、云南等地高级法院共同建立长江上游跨区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与广东、广西、云南等地法院签署珠江流域(西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机制,积极探索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和一体化保护;遵义、毕节与四川泸州、云南昭通等地法院构建赤水河全流域司法协作机制。全省各级法院推动建立了跨省际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11个,细化落实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审判协作、基地共建、业务交流、联合宣传等工作举措,广泛凝聚流域生态系统保护共识,与重庆、云南等相邻省、市共同筑牢长江上游、珠江上游生态安全司法保护屏障。
贵州省公安厅持续深化区域警务合作,与云南、四川和重庆等地公安机关签订了《关于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合作协议》《渝黔两地公安机关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警务合作协议》等,打破地域和水域界限,切实推动长江流域保护工作协同化、效能最大化。
积力之所举,则无不胜也。贵州正在法治力量的护航下,落实“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共筑生态环境保护屏障,最大限度凝聚起守护绿水青山的合力。让青山万叠、碧水千隈的贵州底色更亮,优势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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