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日前印发实施,旨在进一步加强全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意见》在总体要求中提出,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牢固树立底线思维,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禁止不合理的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以生态高水平保护助推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意见》明确了有限人为活动类型,并通过明确有限人为活动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办理程序、加强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有限人为活动管理进一步强化有限人为活动管控。提出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的“十种”情形。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有限人为活动,应避免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
《意见》提出,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使用临时用地的,应尽量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确实无法避让的,按照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严格落实恢复责任。
《意见》还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程序。生态保护红线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整。因自然保护地边界发生调整、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拟转采矿权、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五年一评估”以及其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调整的,按程序办理;及时更新生态保护红线数据,生态保护红线按规定作出调整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按程序申请更新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数据后,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执法督察依据。
此外,《意见》对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提出要求。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切实担负起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主体责任,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履行好保护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加强执法监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批准后发生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按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重处罚;破坏生态环境、破坏森林草原湿地或违反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由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重处罚;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及时进行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编辑:刘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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