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河北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明确加强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防控,规范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土地征收矛盾隐患。
《办法(试行)》提出,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自行实施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内容包括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四个方面。合法性主要是指征收目的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情形;合理性主要是指征地补偿安置方式是否合理,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必要得当,是否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可行性主要是指权属是否有争议,相关费用能否足额及时落实,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支持和认可;可控性主要是指是否制定了社会风险防范化解措施以及处置预案等。
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包括“制定评估方案、充分听取意见、全面分析论证、确定风险等级、编制评估报告、组织报告评审、评估报告备案”七个步骤。简易程序适用于征收土地面积较小、涉及被征地农民人数较少、当地历史征地总体情况较好的情形,包括“召开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题会议、编写简易程序备案表、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备案”三个步骤。
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为低风险的,可以开展土地征收,但应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潜在风险;结论为中风险的,应当采取措施降为低风险后再开展土地征收;结论为高风险的,不得开展土地征收,或者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对应进行而未进行、不按要求进行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行政复议、诉讼败诉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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