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坚决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前不久,江苏“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受到广泛关注。这起事件中,舆论关注焦点之一涉及拐卖妇女问题。江苏省委省政府调查组发布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后,公安部迅速部署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集中摸排一批线索。这意味着,我国开启了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又一重大治理行动。
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一经媒体传播,大多会引发舆论密切关注。有些网友甚至会发出“我是幸存者”的感慨。然而,如果仔细看过“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情况通报便会发现,“小花梅”被拐事件发生于1998年。记者了解到,类似拐卖妇女事件,20余年后案发引发关注的情况并非个例。据不完全统计,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结拐卖妇女儿童案件640余件。其中,约四成发生在2016年以前,而其中40余件在2000年以前发生。陈年积案查办难度较大,而近年来时有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告破并见诸报端,执法司法力度加大、技术的迭代更新等均是不可忽视的原因。其中,全国打拐DNA系统等平台的建立提供了较大助力。
仔细梳理不难发现,我国历来重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针对拐卖妇女儿童行为坚决依法从严打击,多次开展以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为关键词的专项行动。比如,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联合印发《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打击人贩子、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专项斗争。这一年,批捕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嫌疑人1.9万余人,起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嫌疑人1.4万余人。自2008年开始,我国连续实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专门建立涵盖35个成员单位的国务院反拐工作部际联席工作机制。
周密部署下,反拐成效如何?总体上看,上世纪90年代是拐卖人口犯罪的高发期,近些年拐卖人口犯罪大幅下降——无论是批捕人数、起诉人数,还是在全部刑事犯罪中的占比均大幅下降。据不完全统计,32年来,拐卖人口犯罪批捕人数降幅达96.8%,起诉人数降幅达94.1%。近20年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批捕人数降幅超过80%;批捕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人数在全部刑事犯罪案件中的占比总体呈下降趋势,基本在0.004%(2015年)至0.025%(2001年)间波动。与此同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起诉人数上升超过110%。
那么,仅靠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能否从根源上彻底根除此类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屡禁未绝受哪些因素影响?记者调查发现,传宗接代思想是此类犯罪发生的最大驱动力之一。收买方大多是农村地区大龄单身男性及其父母,这些男性普遍年龄偏大,受教育程度低、经济条件差,找到匹配的结婚对象存在困难,甚至会发生父母出面为身体或精神残疾的儿子收买妇女以延续家族香火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拐卖妇女的行为在经济利益等因素驱使下,也会难以杜绝。当然,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保持严厉打击拐卖人口犯罪高压态势的立场决不能动摇。
司法实践中,从近年情况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起诉数相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较少,且缓刑比例较高,约占七至八成。查阅有关法律规定后,不难发现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国刑法第241条第一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是五年。因此,一些收买型犯罪会因超过追诉时效没有被追诉。实践中,有些被拐卖妇女从贫穷落后的地区被拐卖到条件和环境相对好些的地区,生活条件一定程度得以提升,渐渐融入新环境;亦有被拐卖的妇女与收买人已成婚育子,不再试图逃跑,甚至在结案后选择留在孩子身边。
然而,上述情况涉及判例有些相对较轻,并不意味着法律对此无动于衷。刑事立法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打击力度逐步加大。比如,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明确,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收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此前立法对于上述情形规定的是“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又比如,我国刑法第416条规定了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而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印发的《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仅规定了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
尽管立法以及司法实践始终在为实现“天下无拐”的美好愿景努力,但这个过程并不容易。目前滋生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土壤并未完全铲除,且在新形势下呈现新特点,需要多方凝心聚力。以拐卖妇女情节为主题的电影《盲山》中,有一个令大多观者感到绝望的镜头:女主人公被拐后一次次出逃,当她踏上一辆公交车即将脱逃成功时,被发现带下车,而车上的乘客却视而不见……如果有一天,你成为那辆车上的乘客,请伸出援手,帮帮她!因为每一份善意的汇聚,或许对于一个被拐妇女的人生,将产生决定性影响。(史兆琨)(制图:赵一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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