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红利助力西部大开发向更深层次迈进

发布时间:2021-05-12 1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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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发布《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以下简称《目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界定了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的产业范围,是企业能否享受该政策的重要依据。设在西部地区的企业,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可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据了解,新版《目录》是2014年版本后的首次修订,记者梳理发现,与2014年的版本相比,新版《目录》中12省(区、市)鼓励类产业条目由2014年版本的377个增加至2020年版本的535个,每个省(区、市)的鼓励产业条目数都有所增加,特别是西藏由13个增至41个,为增加条目数最多的地区。

值得注意的是,约70%以上增加条目属于制造业范畴,并集中体现在创新、绿色、开放、协调等方面。重庆、四川、陕西等地增加了5G、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相关条目,贵州、云南等地突出了对铝、煤炭、有色金属等传统能源资源行业调整优化结构,广西、云南等地增加了跨境贸易、国际物流等产业,陕西、四川等地增加了汽车及零部件制造等产业条目。

“这既体现出西部地区产业发展导向,又照顾到西部不同地区的差异。”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李平在接受采访时认为,新版目录体现了“高质量发展”要求,集科学化、高度化、特色化于一体,并与西部地区发展阶段相适应,突出产业梯度,指明了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的方向。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是一份成色十足的西部地区投资指南与产业风向标,也是判定西部地区企业能否享受优惠税率的重要依据。

站上新起点,作为支点的产业目录有所调整,保证了西部大开发的税收力量更精准有效、服务全局。在产业方面,鼓励类产业目录增加条目并有所调整;在企业方面,主营业务占全部业务比重由70%降至60%,意味着优惠门槛有所放低。

作为西部大开发的政策工具之一,多年来,税收红利为西部地区带来源源不断发展动力。

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对符合条件的西部企业实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自2002年开始执行。2001年至2010年间,对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等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等优惠政策。公开数据显示,2011年到2018年期间,西部地区累计约有25万户(次)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累计减免企业所得税约5025亿元。

西南财经大学西财智库首席执行官、首席研究员汤继强指出,国家对鼓励西部地区产业发展的减税政策是一贯持续的,享受15%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优惠对产业集聚具有较强的吸引力,有助于增强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的竞争力,有利于培育西部地区产业发展新动能。

站在新起点上,税收优惠仍将助力西部高质量发展。“税收将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为企业减轻负担的同时更好地促进鼓励类产业集聚。”李平指出,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可进一步丰富优惠形式,例如对扎根西部开发的高端人才、紧缺人才实行个税优惠等,形成政策组合拳,共同促进西部大开发向更深层次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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